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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化妆品处罚看上下游风险:谁在踩坑,谁该警惕?
发布时间:2025-08-06


伴随我国化妆品行业的高速发展,国家及地方监管机构对化妆品领域的执法力度持续升级。自 2021 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后,全国各地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例数量显著增长。


近期,中贸合规中心官网「全球化妆品处罚案例库」已完成 2025 年上半年全国各省市相关处罚案例的更新工作(鉴于案例数量庞大,我们从合规视角精选出部分更具参考价值的典型案例)。在此,结合案例整理过程中的实践积累,我们与业内同仁分享几点总结与思考。


一、处罚触发:多渠道发现违法线索


化妆品行政处罚的发生是监管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识别、核查与处置的完整链条。行政处罚的违法线索来源包括:

🔶日常监管检查:比如市监局对经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产品储存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药监局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采购、生产流程、质量控制体系的核查。

🔶风险监测与抽检:通过国家或地方组织的化妆品抽检计划,对市场流通产品的成分、标签、微生物指标等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情况等。

🔶投诉举报:消费者、行业从业者等通过 12315 平台、监管部门热线等渠道,反映使用化妆品后出现不良反应、购买到假冒产品、产品无中文标签等情况。

🔶跨部门协查与舆情反馈:市场监管、公安、电商平台等部门共享信息,如电商平台排查到的虚假宣传链接、公安部门侦破的制假售假窝点等。


二、处罚主体:多类型主体所涉违法类型各具特点

从2025年上半年公开的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例看,被处罚主体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类

🔶化妆品经营企业:包括美容院、美妆集合店、电商平台商户等,因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无备案产品或虚假宣传等行为而频繁被处罚,是处罚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型。

🔶中小型贸易公司或代理商:多涉及进口产品中文标签不合规、进口产品未进行注册/备案凭证、擅自销售特殊化妆品等问题,部分企业对合规要求了解不足,风险防控能力较弱。

🔶品牌方或生产企业:虽数量相对较少,但一旦涉及违法行为(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添加禁用成分等),通常处罚额度较大。



三、处罚类型:
标签标识、注册备案成违规高发区

根据统计,2025年上半年常见化妆品违法类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标签标识不合规:主要表现为进口产品缺少中文标签、标签信息不完整,或标签内容与注册备案资料不一致,影响消费者知情权,亦易引发产品下架或行政处罚。

🔶未建立或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多见于美容院、美妆集合店等经营者,常因未查验供货方资质或未保存进货台账,导致产品来源不可追溯,增加质量安全风险。

🔶生产或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特殊/普通化妆品:企业在未依法完成注册或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展生产、进口或销售,严重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易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处罚。

🔶虚假、夸大宣传:多见于电商平台广告、直播带货等营销渠道,常涉及夸大产品功效、使用违法宣称用语,甚至声称具有医疗作用。近年来,随着线上营销兴起,该类违规行为呈上升趋势,已成为监管重点打击对象。


四、6起典型案例:产品类型多样,违规原因各异

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违法事实: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企业监督检查组分别于2024年6月12日至13日和2024年10月24日至25日,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人人民币406,587.9元;罚款人民币2,441,375.4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粤药监妆罚〔2025〕3003号


未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等行为

涉案产品:**何首乌护发精华液

违法行为:当事人以“复合色素”代替备案资料中规定的“焦糖色”作为着色剂,生产了两批共计99967瓶产品。该“复合色素”与备案技术要求中配方规定的原料不符,导致产品不符合备案技术要求,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技术要求的化妆品。此外,生产批记录中关于原料称量存在不真实、不准确情况,违反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处罚措施:没收违法生产的精华液1瓶及“复合色素”380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454.54元;罚人民币1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市监处罚〔2025〕72号


生产或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特殊/普通化妆品等行为

涉案产品:多款防晒产品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主生产的4款防晒产品4款产品属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其他公司生产的2款防晒产品属于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474.5元;罚款人民币48,9315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0,789.5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穗云市监处罚﹝2025﹞111号


宣传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

涉案产品:某品牌水乳保湿套组(包含一款柔肤水和一款乳液,均为普通化妆品)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其抖音直播间开展专场化妆品直播销售活动。直播过程中,主播在推广上述水乳保湿套组时,宣称产品对孕期皮肤严重不适具有显著改善效果,并具体提到可缓解红、肿、痒、刺痛、长痘等皮肤问题,使用表述包括“烂脸救星”“顶级灭火器”“猛药不用担心翻车”等,涉嫌宣传化妆品具有医疗作用。而上述产品为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其备案功效仅为保湿、舒缓。该行为构成“对普通化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功效宣传”的违法行为。

处罚措施: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7,769.99元,罚款人民币87,769.99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拱市监处罚〔2025〕140号


违法添加禁用抗组胺药物—氯苯那敏

涉案产品:**祛痘精华液

违法行为:当事人为该产品的备案人及实际生产企业。2024年,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检在流通环节抽样检验该产品,水杨酸含量分别为0.61%和0.59%,超出标准规定总量≤0.5%(以酸计);氯苯那敏含量分别为10.9μg/g和11.5μg/g,标准规定不得添加,均不符合规定。经查,产品配方中含有“白柳(SALIX ALBA)树皮提取物”,无单独标注水杨酸成分,检出的水杨酸系来源于该成分,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处罚措施: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975元;罚款人民币522,834.75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京市监处罚〔2025〕93号


进口化妆品标签不合规

涉案产品:进口普通化妆品(眼部日霜及保湿套盒)

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眼部日霜)化妆品外包装上未标注限期使用日期;保湿套盒外盒标示的使用期限晚于套盒内3款产品的使用期限。

处罚措施: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沪市监浦处〔2025〕152024006349号


除上述典型案例外,我们也注意到,行业中仍存在一些常见且值得关注的违规情形,例如:多个香型或颜色产品共用同一备案号/注册号;将面膜等产品拆零销售,最小销售单元未贴标签;功效宣称未如实评估(如美白、滋养);宣传“温和不刺激”但缺乏佐证资料;以及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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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最后 -

事实上,大量高频化妆品合规问题,如未按备案资料生产、标签不规范、宣传夸大疗效等,往往集中出现在产品注册备案阶段与上市销售宣传阶段。

为此,ZMUni中贸合规中心构建了“法规基础 + 表达策略 + 审核执行闭环”三位一体的合规宣传服务体系,让品牌在实现高效传播的同时,也能稳妥避雷,赢得监管与市场的双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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