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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其中,这里提到的“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同时,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新食品原料需要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评批准后才能用于生产食品。
关于第(4)点的规定比如:原卫生部 2009 年 14号公告指出仅限于保健食品原料的物品不再纳入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的受理和评审范围;国家一级保护动植物、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其他禁止使用于食品的物质。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申报委托书(委托代理申报时提供);
(九)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最小包装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新资源食品)的,除了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新食品原料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进口新食品原料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申请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前后内容表述一致。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文献资料可提供中文摘要,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