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筑牢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自2021年以来,国家药监局、中检院及各地方药监局以现行法规与技术标准为依据,围绕行业普遍关注的化妆品安全评估、生产质量管理等问题,多次发布权威解答。
本文对其中涉及化妆品标签合规的相关问答进行了系统梳理与汇总,为行业同仁提供参考。
化妆品标签:内容规范
1.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样稿是制作化妆品标签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标签样稿内容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拟上市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说明等内容。除相关法规规定标签上应当标注的内容外,企业自主选择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与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相关的内容,应当一并填报至产品标签样稿中。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问答
2.化妆品标签中的商标使用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3.化妆品标签为何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答:根据《条例》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境外企业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协助注册人、备案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而其他参与产品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如实际生产企业、零售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化妆品是健康相关产品,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准确获取产品主要责任主体,《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同时,考虑到同一个注册人、备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而不同的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可能在质量安全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法规还规定产品标签应当标注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因法规无明确定义,词语本身含义也比较模糊,消费者、企业对这些词语的理解并不一致,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于《条例》规定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同理,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中的商标名以外的其他商标,导致消费者对化妆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的,均属于应当禁止的标签标注行为。
来源:国家药监局问答
4.企业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带有“李时珍国药”“**制药”等涉及医疗词语是否可以标注?
答:“李时珍国药”“**制药”等作为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未做强调性标注时可在产品包装上正常标注。但不能在产品包装上采取有意着重、强调的方式进行标注。同时“李时珍国药”“**制药”等不能作为注册商标名出现在产品名称,涉嫌产品名称或宣称中使用医疗术语。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5.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过程涉及分段生产的,在标签上应如何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问答
6.如何正确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答:根据《条例》《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要求化妆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意在引导化妆品行业推行“一品一标”,运用标准管理的手段推动产品质量提升。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或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在产品取得注册时获得,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可以通过备案平台进行预置获得。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在产品标签标注正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如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除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以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编号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来源:国家药监局问答
7.化妆品标签应如何标注成分信息?
答:化妆品标签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所有不超过0.1%(w/w)的成分应当以“其他微量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另行标注,可以不按照成分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不标注;虽然在生产工艺中添加,但不与其他成分发生化学反应,在最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辅助剂也可以不标注。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8.化妆品标签标注净含量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对于通过计数来表示含量的化妆品,可以在产品包装展示面上标注数字和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如使用片、张、枚等。
(2)对于套装产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来源:海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问答
9.如何正确标注产品使用期限?
答: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错误示例:使用期限引导语标注成“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等)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问答
化妆品标签:文字规范
1.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为何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有何具体要求?
答: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便于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并知晓相关注意事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中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来源:国家药监局问答
2.销售包装标签中标注外文、汉语拼音等非规范汉字,是否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一个可视面进行解释说明?
答: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五)》,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常见问题解答,如果产品标签的多个可视面上有相同的外文注册商标,可以仅在其中一个可视面上使用规范汉字对应解释说明。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3.备案包装标签民族文字,应如何进行管理?
答:为保障民族地区消费者合法权益,化妆品备案人应确保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不应通过民族文字(藏文、维吾尔文、蒙古文、壮文等)在标签上标注不符合化妆品相关规定的宣称,如普通化妆品上宣称“美白”“草药”“药水”“生发”等。为提高化妆品市场的规范度和透明度,备案产品标签标注民族文字的,应提供民族文字对应的规范汉字的相关说明,并加盖备案人公章。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化妆品标签:成分标注规范
1.化妆品中文标签中关于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原料带入的致敏原有何标注要求?
答:香精、植物提取物等化妆品原料可能带入致敏原成分,这些成分可以依照如下规则进行标注。
对于香精带入的致敏原成分。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
1. 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
2. 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如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的配方中仅填写“香精”,则标签“成分”部分标注“香精”即可,由于我国或者出口国法规和技术要求(如《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需要在标签标注致敏原的,在中文标签“安全警示用语”部分逐一标注;产品注册备案资料的配方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在标签“成分”部分标注“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
对于植物提取物等其他原料带入的致敏原成分,可以参照上述规则标注。
来源:国家药监局问答
2.化妆品原料中添加的如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保护原料的成分,是否应当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答:化妆品的成分信息对消费者选购符合自身使用需求的化妆品具有重要意义,一些成分可能会引起部分消费者的过敏,通过查看产品全成分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避开已知的过敏原。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当然为了使消费者能够充分了解产品中可能含有的成分,企业也可以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简而言之,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来源:国家药监局问答
化妆品标签:宣称规范
1.产品标签能否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
答: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95号),

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

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未经批准擅自在产品标签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是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为其产品技术或质量作背书,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2.化妆品标签是否可以宣称医疗研发机构和老字号医药品牌?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同时《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企业应重视产品品质开发,致力于品牌建设,但不得利用医疗研发机构和老字号医药品牌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3.化妆品标签应如何正确宣称原料添加量?
答:化妆品标签宣称内容应合法、真实、完整、准确,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描述。宣称原料添加量时,应明确原料名称,不得以“原料溶液”添加量混淆“原料(成分)”添加量,也不得以原料“纯(浓)度”混淆原料“添加量”。
“浓度越高就越好”的认知并非一种健康的行业现象。从专业角度来看,不少功效成分添加0.1%已经可以起到不错的效果,过量添加反而适得其反。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4.进口化妆品的中文标签应如何规范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标注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原标签无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加贴的中文标签上不应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二)原标签有功效宣称相关内容的,加贴的中文标签上应对应标注功效宣称相关内容。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问答
5.如何理解产品标签宣称内容与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之间的关系?
答:产品标签宣称的功效内容应当在《化妆品注册备案申请表》所填报的分类编码功效宣称范围内,不能超出分类编码所涵盖的功效范围,如分类编码填报的功效宣称仅有“保湿”,产品标签样稿中可以宣称与保湿功能相关的内容,例如“保湿”“减缓水分流失”“缓解肌肤干燥状态”等,不可以宣称保湿功效范围以外如“紧致”“舒缓”等相关内容。
来源:中检院问答
6.标签宣称涉及哪些内容需要在产品标签样稿中勾选相应特定宣称?
答: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要在产品标签样稿中勾选相应特定宣称:(1)产品名称通用名中有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等词汇;(2)标签宣称具体原料功效;(3)标签宣称温和(如无刺激);(4)标签宣称适用敏感皮肤;(5)标签宣称无泪配方;(6)标签宣称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问答
7.化妆品标签宣称含有原料“芋螺肽”,应注意哪些要点?
答:经查,芋螺肽是2023年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号为国妆原备字20230010,该原料目前处于监测期内。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另外,芋螺肽具有明确的化学名、CAS号、化学结构式,不得将其他无关原料宣称为芋螺肽,避免误导消费者。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8.化妆品是否可以标注“刷酸”?
答:“刷酸”所使用的“酸”并不是化妆品,且“刷酸”时“酸”的浓度一般相对较高,远高于化妆品对“酸”类原料的限量要求,因此,应避免使用“刷酸”等不当宣称。
《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国药监妆〔2021〕47号)要求对违法宣称药妆、干细胞、刷酸、医学护肤品的化妆品进行清理整治。“刷酸”被列为虚假或引人误解,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9.配方中只含有氨基酸表活,如椰油酰甘氨酸钠、月桂酰谷氨酸二钠、月桂酰肌氨酸钠等,是否可以宣称氨基酸?
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宣称“氨基酸”与配方中“氨基酸表活”成分不符,二者功效作用也不相同。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儿童化妆品标签
1.儿童化妆品标签与普通化妆品标签有什么不同?
答:(1)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
(2)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3)所用的香精以及芳香植物油类原料中含有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可能易致敏香料组分,且驻留类产品中>0.001%,或淋洗类产品中>0.01%时,应当在标签全成分中标注具体香料组分名称或在标签其他位置处标注;
(4)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例如使用氯化锶,应当标印“儿童不宜常用”;“婴幼儿”使用的粉状化妆品中含“滑石:水合硅酸镁”的,应当标印“应使粉末远离儿童的鼻和口”等警示用语;
(5)使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时,在使用方法中标注“请勿直接喷于面部”“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避免吸入”等类似警示用语;
(6)对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为卸妆、美容修饰的儿童化妆品,应当明确使用场景,并标注“请及时清洗”“如有不适,请立即停止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来源:海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问答
2.儿童化妆品标志在产品标签中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应当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即“小金盾”。“小金盾”作为儿童化妆品的专属标志,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主要展示面的左上方进行等比例标注,清晰易识别。儿童化妆品标志整体采用金色,对配色信息不做强制要求,申请人可根据产品实际包装情况,对颜色和字体进行微调,但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需要注意的是,“小金盾”并非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仅表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
来源:海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问答
3.如何规范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答:为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提升儿童化妆品辨识度,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图案,等比例标注在儿童化妆品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来源: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问答
小样/套盒化妆品标签
1.小规格包装的产品应如何规范标注标签内容?
答: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具有包装盒的小规格包装产品,还应当同时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问答
2.“化妆品小样”标签标注有何要求?
答:“化妆品小样”应当在标签处将产品的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呈现给消费者。无中文名称、无注册人或备案人的名称、无使用期限的“三无”化妆品小样,是违法产品,应予禁止。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二十一条,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该办法。化妆品净含量不大于15g或者15mL的小规格包装产品,仅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其他应当标注的信息可以标注在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问答
3.多个普通化妆品分别完成备案后,以套盒形式销售时,标签要求有哪些?
答:《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产品标签样稿一致。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且组合包装的标签信息涵盖内部各个产品的标签内容的,组合包装产品不需要重复上传标签图片。
来源:国家药监局问答
化妆品标签监管
1.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如何披露化妆品标签信息?
答:根据《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其中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对于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使用期限”的披露方式,考虑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可能经营多批次产品,逐一对各批次产品使用期限进行披露存在困难,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可以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说明产品使用期限详见产品销售包装。
此外,根据《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除披露化妆品标签信息外,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一致”,不是文字上的“一模一样”,而是表达的意思一致。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可以在其所经营化妆品的产品展示页面上,对该产品的安全和功效宣称做不超出“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范围和意思表示的广告宣传。
来源:中检院问答
2.若化妆品标签存在《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瑕疵,企业可以采取哪些改正措施?
答:化妆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企业应当及时予以改正,可以重新印制标签,也可以通过粘贴覆盖的形式对瑕疵进行改正,但改正后的标签应当清晰、持久,易于辨认、识读,不得有印字脱落、粘贴不牢等现象。
来源:海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问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