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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问答|共性问题解答(一)
发布时间:2023-04-06

Q: 对同一产品是否可以同时提出多个事项的变更注册申请?

 

A:可以。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申请人对同一产品可以同时提出多个事项的变更注册申请。
 

同时提出时,如果该产品已有正在审评流程中的变更事项,申请人应一并提供关于该变更事项及其受理编号的书面说明
 

*如果该变更事项是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请受理的,则属于过渡期产品,申请人应在该变更事项办理完结后再提出其他事项的变更注册申请。

 

Q: 进口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需提交哪些材料?

 

A:需要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证明。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需提供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2.对于无法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的进口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情况证明的,注册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的生产销售情况说明,并附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的经营许可证、进口货物报关单和销售发票复印件。

 

Q:酒类保健食品受试物有何特殊要求?

 

A:含乙醇的保健食品,受试物乙醇含量应小于或等于15%,否则应对受试物中乙醇含量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在按其推荐量设计试验剂量时,如超过动物最大灌胃容量,可以进行浓缩。乙醇浓度低于15% (v/v)的受试物,浓缩后的乙醇应恢复至受试物定型产品原来的浓度。乙醇浓度高于15%的受试物,浓缩后应将乙醇浓度调整至15%,并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一致。
 

2.不需要浓缩的受试物乙醇浓度>15%时,应将各剂量组的乙醇浓度调整至15%。在调整受试物的乙醇浓度时,应使用该保健食品的酒基。
 

3.进行果蝇试验时应将乙醇去除。

 

Q: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原为多方注册人共同持有,现欲变更为单方持有,应如何申请?

 

A:应根据《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 2010〕 4号)规定,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办理

*此前已受理但未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申报的产品,申请人应撤回申请并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重新申报。

 

Q: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技术转让涉及的有关试验有何要求?

 

A:对原料和主要辅料相同、口味或颜色不同的保健食品,如在新产品注册时未开展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和功能学评价试验,申请人在申请技术转让产品注册时,应当补做该两类试验。

 

Q:同一作者或科研机构的相同内容论文可否算多篇文献(文献依据中所提供的文献)?

 

A发表单位或主要作者相同、且主要内容相同的不同文献应视为1篇。发表于同一著作、不同章节的文献应视为1篇。

 

信息来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评审中心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