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贴士
️2021年5月1日前已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范》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后,评价结果不能支持其产品名称或标签涉及的功效宣称内容的,可在过渡期届满前提出变更分类编码、产品名称或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使之符合法规要求。
️境内责任人留样:2022年1月1日后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境内责任人保存。分多次进口同一生产批次产品的,应当至少于首次进口时留样一次。
️具体的留样数量,详见图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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