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2025年5月6日,中检院发布《关于再次征集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通知中围绕4个重点方向对2025年化妆品标准立项再次公开征集建议。其中,第二条就提出:禁用、限用和准用原料管理要求。考虑追踪国际法规标准,结合国内原料使用等情况提出立项建议。
2025年12月12日,中检院发布《关于征集2026年化妆品标准立项建议的通知》。通知中第一条就提出:禁限准用原料。聚焦经国际权威机构科学评估、具有国外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结合国内原料实际使用和行业发展需求,提出禁用、限用、准用原料目录制修订立项建议。
国家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禁用物质的管理正呈现明确的科学化、国际化趋势。从2025年两次标准立项通知可以看出,未来将更加注重追踪国际权威科学评估结论,并结合国内原料实际使用情况与行业发展需求,推动禁限用目录的制修订工作。监管思路从单纯限制转向科学依据与产业实际相结合,更加开放和务实。
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汇总
*整理制图:ZMUni中贸合规中心;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2025年度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通告汇总
2025年,国家药监局共发布3个检出禁用原料通告,合计46批次化妆品。其中,广东占 30 批次(65.2%)、江苏 6 批次(13%)、浙江和上海各 3 批次(均 6.5%),其他地区 4 批次(8.7%)。

*整理制图:ZMUni中贸合规中心;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ZMUni中贸合规中心】统计了上述通告中禁用原料的种类和出现的频次,具体详情如下。

*整理制图:ZMUni中贸合规中心;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18批次检出激素类
说明:激素类收录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序号1280,包括但不限于甾族结构的抗雄激素物质、糖皮质激素类(皮质类固醇)、雌激素类、帕拉米松、孕激素类、具有雄激素效应的物质等。
*整理制图:ZMUni中贸合规中心;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6批次检出抗感染类药物
说明:抗感染类药物收录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序号299,抗感染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三溴沙仑、抗生素类、二氢速甾醇、乙硫异烟胺、呋喃唑酮、酮康唑、甲硝唑、呋喃妥因、磺胺类药物(磺胺和其氨基的一个或多个氢原子被取代的衍生物)及其盐类、甲巯咪唑、短杆菌素等。

*整理制图:ZMUni中贸合规中心;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2批次检出激素类+抗感染类药物
说明:抗感染类药物收录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序号299,抗感染类药物,包括但不限于三溴沙仑、抗生素类、二氢速甾醇、乙硫异烟胺、呋喃唑酮、酮康唑、甲硝唑、呋喃妥因、磺胺类药物(磺胺和其氨基的一个或多个氢原子被取代的衍生物)及其盐类、甲巯咪唑、短杆菌素等。

*整理制图:ZMUni中贸合规中心;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6批次检出新铃兰醛
说明:新铃兰醛收录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序号1264 新铃兰醛(3-和4-(4-羟基-4-甲基戊基)-3-环己烯-1-甲醛),3-and 4-(4-Hydroxy-4-methylpentyl)cyclohex-3-ene-1-carbaldehyde(HICC)(CAS No. 51414-25-6 / CAS No. 31906-04-4)。

*整理制图:ZMUni中贸合规中心;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4批次检出禁用溶剂
说明:1,2-二氯乙烷收录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序号465;二氯甲烷收录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序号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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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批次检出禁用物质
说明:反式-2-庚烯醛收录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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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批次检出丙烯酰胺
说明:丙烯酰胺收录于《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序号275,丙烯酰胺,在规范别处规定的除外,聚丙烯酰胺类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用组分表,在驻留类体用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0.1mg/kg;在其他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0.5mg/kg。

*整理制图:ZMUni中贸合规中心;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5批次检出其他禁用原料

*整理制图:ZMUni中贸合规中心;数据来源:国家药监局
监管趋势分析
从2025年的抽检通告来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化妆品禁用原料的监管呈现出以下趋势:
◼️监管范围持续扩大:从一般化妆品扩展到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
◼️重点品类明确:祛痘类产品、婴幼儿产品、染发类产品是检出禁用原料的重灾区;
◼️问题原料集中:激素类(18批次)、抗感染类药物(8批次)、新铃兰醛(6批次)是主要问题;
◼️网络销售渠道监管加强:多个批次产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被检出;
◼️涉嫌假冒产品依然存在:2批次产品经审查确认企业未生产过该批次产品。
法律依据及责任
对检出禁用原料的化妆品,监管部门不仅要求停止经营,还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和追根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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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相关责任: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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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相关责任: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化妆品行业在面临法规更新频繁和越来越严格的监管环境,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密切关注法规变化,及时调整配方,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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