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妆品行业法规环境持续演变,为帮助企业及时把握法规动态,ZMUni中贸合规中心定期发布全球化妆品法规动态月度汇总,涵盖中国及热门化妆品出口目的地在法规动态、行业监管等多个方面的市场准入要求动向。今天和大家分享2026年1月相关更新。
中国化妆品法规动态
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2026年1月,国家药监局共公示19个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相关信息如下:

上述19个化妆品新原料均未公开技术要求,均暂未进入监测期。
二、政策法规
1.《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第三次动态调整!
2026年1月4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监局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第三次动态调整。《目录》Ⅰ更新调整如下:一是前期因归为已使用原料管理而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的黑参提取物、水解透明质酸锌、半乳甘露聚糖等3个原料,经审查纳入《目录》Ⅰ,在相应原料的备注中予以明确。二是对有关原料的中文名称或者INCI名称/英文名称予以规范、修改备注等。
2.《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2026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直播电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电商健康发展。全文共六十七条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聚焦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MCN机构)四类主体,压实责任义务,划定行为红线,完善监管机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也将于2026年2月1日实施。
3.国家药监局修订多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26年1月12日,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18项标准制修订项目,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应章节。其中,《眼部化妆品、口唇化妆品和儿童化妆品中菌落总数限值》等6项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丁苯基甲基丙醛》等12项标准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上述标准实施前,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可以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提前实施上述标准。
同日,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皮肤变态反应 局部淋巴结试验方法:BrdU—FCM》等4项方法,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应章节。4项方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鼓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检验采用上述方法。
同日,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中大麻二酚等6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等5项方法,经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相应章节。《理化检验方法总则》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化妆品中大麻二酚等6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等4项方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上述方法实施前,鼓励化妆品注册、备案相关检验采用上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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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中苏丹红I(CI 12055)》补充检验方法发布!
2026年1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中苏丹红I(CI 12055)等4种组分的测定》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本方法规定了化妆品中苏丹红Ⅰ(CI 12055)、苏丹红Ⅱ(CI 12140)、苏丹红Ⅲ(CI 26100)、苏丹红Ⅳ(CI 26105)的测定方法。本方法适用于液体(水、油)类、膏霜乳类、粉剂类、块状类、蜡基类化妆品中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的含量测定。
5.中检院公开征求3项化妆品标准意见
2026年1月15日,中检院公开征求《化妆品中三价铬和六价铬的检验方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化妆品标准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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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常见技术问答(四)》
2026年1月21日,中检院发布《化妆品新原料常见技术问答(四)》。问答聚焦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技术核查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7.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电子标签信息填报操作指南》
2026年1月29日,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电子标签信息填报操作指南》的通知。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电子标签相关功能将于2月1日上线。
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含牙膏)上市销售前,试点企业应当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填报电子标签相关信息,主要包括电子标签系统建设方式、电子标签系统建设单位主体信息及电子标签注册备案资料 3 方面内容。电子标签信息发生变更的,试点企业应当在使用变更后电子标签的化妆品上市销售前,填报拟变更的电子标签相关信息。
三、地方动态
1.广东省公开征集化妆品“十五五”监管发展建议
2026年1月15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广东省药品安全及高质量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建议,征集时间截至2026年2月12日。围绕“十五五”时期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改革、法规制度、审评审批、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稽查执法、检验检测、智慧监管、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社会共治体系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监管协同等主题,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
原文链接:
https://mpa.gd.gov.cn/hdjlpt/yjzj/answer/48502
2.上海市药监局公布40家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
2026年1月23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公布了上海市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此次试点旨在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沪药监通告〔2025〕33号)要求,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市药品监管局评估后确定了第一批40家试点企业名单。
3.广东省药监局公布首批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33家企业入选
2026年1月29日,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和《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告》(2025年第108号)要求,确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33家企业为广东省第一批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自2026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试点通过电子标签方式标注化妆品中文标签。
4.浙江省药监局公布首批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
2026年1月29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此次试点旨在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药监妆〔2025〕9号)要求,经企业主动申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推荐,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评估后确定了第一批12家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
5.山东省药监局公布第一批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
2026年1月29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第一批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此次试点旨在为进一步优化化妆品(含牙膏)标签管理工作,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妆〔2025〕16号)、《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药监局组织了企业对部分产品进行试点申报。经企业自愿申请、所在地检查分局推荐,经评估,现将第一批18家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原文链接:
http://mpa.shandong.gov.cn/col/col101747/art/2026/art_16f67815aa544f20aea5aa3f60effc1a.html
四、行业监管
1.国家药监局关于45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通告
2026年1月2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本年度首份不合格化妆品通告。通告显示,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等单位检验,产品标签标示名称为LAENNA莱也纳美白隔离防晒乳 SPF50+PA+++等4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
45批次不合格产品覆盖防晒、洗护、染发、面膜及牙膏等多个品类。不合规原因包括成分对比不符、微生物超标、防腐剂超标等问题。其中,安热沙、蜜丝婷等知名进口品牌涉嫌假冒。
2.海关总署公布2025年12月未准入境化妆品信息
2026年2月2日,海关总署通报2025年12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本次共通报40批次化妆品,其中标签不合格20批次,不符合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20批次。所有未准入境的化妆品均已在口岸依法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原文链接: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2026-02/02/article_2026020215424222174.html
五、标准动态
1.儿童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
◼标准编号:T/GDICST 012—2026
◼状态:现行
◼公布日期:2026-01-29
◼团体名称: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儿童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的术语和定义、人群年龄分类、皮肤生理特点、功效宣称分类、伦理审查要点及人体试验规范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婴幼儿和儿童化妆品(适用于年龄≤12周岁,含牙膏)的注册、备案及上市后功效宣称评价活动。
2.化妆品防腐功效多次加菌试验方法与评价
◼标准编号:T/GDCA 066—2026
◼状态:现行
◼公布日期:2026-01-27
◼团体名称:广东省化妆品学会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防腐功效多次加菌试验方法与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实验原理、实验室要求、实验准备、微生物检测、中和剂效果验证试验、防腐功效多次加菌试验、评价和试验报告。本文件适用于以水为外相/水溶性或水混溶性的等常见化妆品。
3.化妆品及原料中乳糖酸的测定 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标准编号:T/GDCA 072—2026
◼状态:现行
◼公布日期:2026-01-16
◼团体名称:广东省化妆品学会
◼范围:本方法规定了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化妆品及原料中乳糖酸的含量。 本方法适用于水剂、乳液、膏霜类化妆品及原料中乳糖酸含量的测定。
4.化妆品中L-麦角硫因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标准编号:T/ZHCA 036—2025
◼状态:现行
◼公布日期:2026-01-12
◼团体名称:浙江省健康产品化妆品行业协会
◼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中L-麦角硫因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的方法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和设备、试验步骤、试验数据处理、回收率、精密度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液体类、凝胶类、面膜类、膏霜乳类等化妆品中L-麦角硫因含量的测定。 本文件方法检出限为0.6mg/kg;定量限为2mg/kg。
更多化妆品团体标准,可查询“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https://www.ttbz.org.cn/OrganManage/Detail/3675/
国际化妆品法规动态
一、欧洲
1.2026年1月1日起,法国PFAS禁令正式生效!
自2026年1月1日起,法国正式实施针对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全国性禁令,禁止在化妆品、纺织服装、鞋类及防水剂等消费品中使用PFAS。
该禁令依据法国国民议会于2025年2月27日通过的《第2025-188号保护公众免受PFAS危害法案》,并由2025年12月30日发布的《第2025-1376号关于预防PFAS暴露风险的法令》予以补充并进一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
上述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设置为期12个月的库存过渡期。对于在生效日前已完成制造的相关产品,允许其在2026年1月1日后12个月内继续在法国市场销售或出口。
原文链接: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53201526
2.5月1日起实施!欧盟修订化妆品法规,新增禁用物质
2026年1月1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26/78号条例,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中关于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 (CMR) 物质在化妆品中使用的规定。本次修订共涉及:
1.附件II(禁用物质):新增12个条目,合并3个条目,修订1个条目。
2.附件III(限制使用物质):新增1个条目。
3.附件IV(允许使用着色剂)新增1个条目,修订1个条目。
4.附件V(允许使用防腐剂):修订1个条目。
以上变动于2026年5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部化妆品产品(新投产和已上市的)。
二、北美洲
1.美国FDA发布化妆品记录访问权草案指南
2026年1月21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发布了《化妆品产品记录访问权:行业指南》(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23日。本次指南草案主要依据2022年《化妆品现代化监管法案》(MoCRA),明确FDA在检查和监管中访问与化妆品产品相关记录的权限。
草案中详细说明了FDA访问不良事件记录、原料及生产记录的适用范围、触发条件,以及涉及保密信息时的保护要求。同时,指南也对行业在保存记录、配合检查以及拒绝访问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提出了指导意见。
原文链接:
https://www.fda.gov/cosmetics/cosmetics-news-events/fda-issues-draft-guidance-industry-fda-records-access-authority-cosmetics-products
三、亚洲
1.印尼公布2025年第四季度化妆品监管抽检结果:26款产品不符合规定
2026年1月6日,印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发布 2025 年第四季度化妆品监管抽检结果。抽检显示 26 款产品不符合规定,其中含有危险或被禁止使用的成分,包括视黄酸、地塞米松、氢醌、汞和克林霉素等,这些物质可能导致皮肤刺激、色素异常、内分泌干扰甚至器官损伤等健康问题。BPOM 已对相关产品采取撤销流通许可及行政处罚措施,并强调将持续强化市场监督与风险管理,保障公众用妆安全。
原文链接:
https://www.pom.go.id/siaran-pers/bpom-temukan-26-kosmetik-berbahaya-di-akhir-2025
2.韩国发布《化妆品安全标准》修订草案,规范染发剂成分并新增防晒剂限用要求
2026年1月1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发布《化妆品安全标准》部分修订公告(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6日。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染发剂规范:对禁用与限用原料中仅可用于染发剂的成分进行统一整理,以消除混淆。
◾新增防晒剂:在限用原料清单中新增已完成审查的防晒剂Phenylene Bis‑Diphenyltriazine,并规定最大允许使用浓度为5%。
◾安全检测方法更新:修订流通化妆品安全管理中二𫫇烷、甲醛、游离碱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效率和标准化水平。
原文链接:
https://www.mfds.go.kr/brd/m_209/view.do?seq=44202&srchFr=&srchTo=&srchWord=&srchTp=0&itm_seq_1=0&itm_seq_2=0&multi_itm_seq=0&company_cd=&company_nm=&Data_stts_gubun=C1006&page=1
3.印尼化妆品清真要求再升级!BPJPH发布清真产品实施指南新草案
2025年11月27日,印度尼西亚清真产品保障局(BPJPH)发布《2025年关于仓储、包装和配送服务清真产品保证体系实施指南草案》,原定意见征集截止日为2025年11月30日,后延长至2026年1月16日,目前征求意见已正式结束。该指南一旦正式发布,将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成为印尼清真产品全链条合规的核心实操指南。
4.马来西亚修订化妆品成分使用要求,新增多项禁限用成分
2026年1月26日,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监管局(NPRA)发布第1/2026号通知(Pekeliling Bil.1/2026),对《马来西亚化妆品产品管理指南(Guidelines for Control of Cosmetic Products in Malaysia)》中的成分附录(Annex)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与第42届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会议通过的决定保持一致,新增并调整了多项化妆品成分的禁止与限制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Annex I(禁用成分清单):
1.新增4-甲基亚苄基樟脑(4-Methylbenzylidene Camphor)为禁用成分;含该成分的已通报化妆品产品可继续在市场销售至 2028 年 11 月 17 日。
2.新增咪康唑与硝酸咪康唑(Miconazole dan Miconazole Nitrate)为禁用成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含上述成分的化妆品不得继续在市场销售。
◾Annex III(限用成分清单)
1.染料木素(Genistein):使用限值更新;不符合新限值要求的已通报产品可继续在市场销售至2027年11月17日。
2.大豆苷元(Daidzein):使用限值更新;不符合新限值要求的已通报产品可继续在市场销售至 2027年11月17日。
◾Annex VII(准用防晒剂清单)
将4-甲基亚苄基樟脑(4-Methylbenzylidene Camphor)从准用防晒剂清单中删除;含该成分的已通报产品可继续在市场销售至2028年11月17日。
NPRA同时明确,在过渡期间,化妆品责任企业需完成配方合规评估,并在必要时进行产品配方调整或合规处置,以确保持续符合马来西亚现行化妆品监管要求。
原文链接:
https://npra.gov.my/index.php/en/directives-cosmetic-products/1527816-pekeliling-bil-1-2026-makluman-berkenaan-status-kemaskini-bahan-bahan-dalam-annex.html
5.日本修订《生物原料标准》,调整牛骨骼及头骨使用限制
2026年1月23日,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向WTO通报了《生物原料标准》的部分修订公告,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24日。本次修订旨在为药品及相关产品使用生物原料提供指导,确保符合最新国际动物卫生标准。修订内容如下:
◾牛骨骼及颅骨限制调整:将30个月龄及以下牛只的“脊柱”和“颅骨”从禁止用于药品、准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等原料的清单中剔除(涉及原料均指牛只)。
◾原产地说明更新: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对疯牛病(BSE)风险极低国家的最新评估,修订原产地说明,删除加拿大来源原料的相关描述。
原文链接: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6/TBT/JPN/26_00463_00_e.pdf
*消息来源说明:本文由中贸合规中心基于各国/地区的化妆品监管机构最新法规动态整理而成。若存在表述/理解上的差异,请以官方实时发布的信息为准。感谢您的理解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