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5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了市地方标准《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评价规范》,标准编号为DB3311/T 254─2023,并于2023年8月25日实施。
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评价规范
一、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评价指标、评价方式、评价等级、评价管理和评价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开展评价。本文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的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批发市场开办者的经营行为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578 化妆品名词术语
GB/T 39477 信息安全技术 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技术
SB/T 10960-2013 零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DB33/T 2487 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指南
三、术语和定义:
GB/T 2757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化妆品经营单位
从事化妆品销售或提供化妆品相应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包括美容店、美发店、母婴店、超市、专卖店、专柜、酒店和药店等。
3.2评价等级
评价化妆品经营单位诚信经营的程度。[来源:SB/T 10960-2013,3.3,有修改]
四、基本要求:
4.1 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应真实、准确、有效。
4.2 评价过程应客观、公正、公平。
4.3 评价过程中获知的涉密内容应予以保密。
五、评价指标:
5.1 由常规项、减分项、加分项和否决项 4 个类别组成,每个类别设置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具体按附录 A。
5.2 评价指标中常规项为千分制计分。评价得分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
S——评价最终得分,采取“四舍五入”保留至个位数;
S1——常规项评价实际得分;
S2——经确认的常规项中合理缺项分值;
S3——加减分项实际得分。
六、评价方式:
6.1 评价前应收集用于评价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
a) 行政审批文件;
b) 经营单位接受的各类监督检查(包括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
c) 经营单位在营化妆品的抽检情况;
d) 行政处罚情况;
e) 经核实的举报投诉情况;
f) 列异列严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等)。
6.2 应采取资料审核、人员询问、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价。
七、评价等级:
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分 A、B、C、D、E 五个等级,具体划分如下:
a) 得分 930 分及以上的为 A 级,用绿色表示;
b) 得分 800 分~929 分的为 B 级,用黄色表示;
c) 得分 700 分~799 分的为 C 级,用橙色表示;
d) 得分 600 分~699 分的为 D 级,用红色表示;
e) 得分 599 分及以下的和存在否决项的为 E 级,用黑色表示。
八、评价管理:
8.1 评价结果宜在互联网信息平台、化妆品经营单位场所内进行公示。
8.2 应建立评价工作档案。评价所使用的数据和信息、评价数据等若为电子数据,其数据库设施应符合 GB/T 39477、DB33/T 2487 的要求。
8.3 对已评价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核查,实行评价等级动态管理。
九、评价改进:
9.1 评价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针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
9.2 评价主体应建立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的反馈机制,并及时对投诉和意见进行处理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