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0日
广州市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化妆品行业科技创新,根据《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0〕33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23〕5号)和《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获评的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
(二)获批的国家药监局化妆品重点实验室;
(三)首次应用于化妆品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
第三条 对广州市获批成为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0万元(以下简称示范区扶持项目)。
本扶持项目申报主体为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所在区政府。
第四条 申报示范区扶持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扶持申报表;
(二)诚信承诺书。
第五条 对获批的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扶持项目)。
申报本扶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国家药监局批准的重点实验室,主要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在广州市从事研究活动。
本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为获批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联合依托单位。
第六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扶持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扶持申报表;
(二)诚信承诺书。
第七条 对首次应用于化妆品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高于500万元(以下简称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
申报本项目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药监局颁发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件,并被纳入现行有效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二)所涉知识产权无权属争议。
申报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应当为用于申报本扶持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件所载明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项目发生时和扶持申报时,在广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八条 因市场监管等领域存在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情形的重大违法行为,且正处于立案调查期间,或近一年内因市场监管等领域存在前述情形的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暂停当年申报资格。
第九条 申报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扶持申报表;
(二)诚信承诺书;
(三)无知识产权争议承诺书;
(四)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复印件);
(五)行业首创论证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申报者需在市市场监管局公告通知的时间内提出扶持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资料审查。申报示范区扶持项目的,由申报者按照第四条的要求,将资料递交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申报重点实验室和注册新原料扶持项目的,由申报者按照第六条、第九条的要求,将申报材料递交至所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区市场监管局出具意见后,将资料递交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
(二)公示。由市市场监管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天。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反馈意见,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告知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
(三)扶持款项拨付。对公示无异议或复核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按程序办理扶持款项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若在政策有效期内存在换证、续证、变更主体等特殊情况,在满足相应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其申报资格依然有效,由申报主体在申报时说明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款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年度预算,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发放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申报者在申报本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时,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作出真实性承诺。所申报的扶持款应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
对查实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款,或者查实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扶持款的,市市场监管局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机构退回,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项目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符合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政策解读】广州市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
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针对《广州市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化妆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消费需求日益旺盛,我国已跃升为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市场,化妆品产业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要提升自主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率先在化妆品、服装、家纺、电子产品等消费品领域培育一批高端品牌。广州是全国最重要的化妆品产业集聚地,全市现有化妆品生产企业近2000家,普通化妆品备案人超过6000家,有效备案数量超过100万个,均居全国首位。与此同时,我市化妆品产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大而不强、高质量发展动能不足的问题。
近年来,省、市高度重视化妆品产业创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将广东省建设成为中国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典范,成为国际化妆品优质原料生态圈、科技创新中心、先进制造示范区和时尚文化新高地。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构建“4+6+4”(4个基地、6个商圈、4个关键〔研发、检测、智造、品牌〕)化妆品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格局,把广州建设成为集总部经济、创意设计、产品研发、智能制造、市场营销和文化传播为一体的全球化妆品制造中心、消费中心,成为享誉全球的“国际美湾”。加强财政金融政策保障,并设定了量化扶持指标。
二、扶持内容
《扶持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涵盖以下3项:
(一)对广州市获批成为全国化妆品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一次性扶持500万元;
(二)对获批的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扶持1000万元;
(三)对首次应用于化妆品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给予一次性扶持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高于500万元。
《扶持办法》所规定的扶持项目实施年度申报制度,申报者需在市市场监管局公告通知的时间内提出扶持申请。扶持项目款项纳入市市场监管局年度预算,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发放与绩效管理。
三、主要特点
(一)细化操作指引。《扶持办法》在《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完善了申报扶持项目的条件、流程等,并提供申报样表,为相关机构和企业申报扶持项目提供了细化指引,便于操作和执行。
(二)鼓励原始创新。我国实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制度,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余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与化妆品备案新原料相比,化妆品注册新原料研发周期更长,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为更好地发挥财政扶持对企业创新研发的引领作用,《扶持办法》规定对化妆品注册新原料给予单个100万元的扶持,并要求所涉知识产权无权属争议。
(三)完善流程管理。为便于资料提交与资料集中审核,《扶持办法》规定了年度申报制度。同时,为保证项目扶持的实效性,《扶持办法》还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或者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扶持款的行为规定了处理措施。
四、出台意义
《扶持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广州市化妆品产业的科技创新和品牌培育,提高产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布局,实现产业集聚和协同发展。通过提供专项扶持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打造高品质、高效能的化妆品产品,从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助推广州市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化妆品产业体系,进一步提升广州作为“国际美湾”的全球影响力,为广州市化妆品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