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企业快速了解化妆品监管处罚动态与高频合规风险,ZMUni中贸合规中心持续对国内外公开的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例进行整理,并收录于我们的官网【全球化妆品处罚案例库】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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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全国多地监管部门公开发布上百起化妆品相关处罚案例,涉及浙江、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其中,除经营环节较为常见的违规情形(如销售过期化妆品)外,其他处罚主要集中于商标侵权、广告及直播虚假或夸大宣传、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缺陷、原料及配方不符合技术要求、未经许可或超范围生产等方面,单案最高处罚金额超二十万元,反映出化妆品监管持续从严、执法关注点不断细化。
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违规类型筛选出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解读,期望为行业同仁提供有益参考:
一、商标侵权问题持续高发:“凡士林”再遭侵权
案例1:
广州某化妆品企业通过1688平台销售并擅自生产多款未经授权使用“凡士林”商标的化妆品(护手霜、润肤乳、唇膏),共计3634盒,违法经营额2,580.47元;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并处以5,418.98元罚款。——<穗云市监处罚〔2025〕1862号>
案例2:
广州某化妆品厂未经授权擅自生产并销售带有“VASELINE”“凡士林”标识的面膜1445盒,违法经营额2,166元;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销毁4盒涉案产品,并处以5,415元罚款。——<穗云市监处罚〔2025〕1865号>
案例3:
广州某化妆品企业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标有“凡士林”字样的润肤霜和手霜,违法经营额834.9元,同时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货值319元,违法所得319元);监管部门对其商标侵权行为不予处罚但责令整改,并对未备案销售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19元并处10,000元罚款,合计处罚10,319元。——<穗云市监处罚〔2025〕1871号>
合规Tips:
凡士林虽是化妆品成分矿脂的俗称,但“凡士林”“Vaseline”是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未经授权,在化妆品名称或包装上显著使用该词,即便只是指成分,也可能因商标醒目展示、包装设计与注册商品高度相似或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而构成侵权。
二、化妆品广告、直播虚假夸大宣传:“敏感肌”宣称需注意
案例1:
上海某商贸企业在电商平台销售香水及香氛补充液时,宣传“适合任何肤质”及“世界上最古老悠久的香氛蜡烛品牌”,属虚假宣传且无法提供依据资料,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沪市监静处〔2025〕062025001058号>
案例2:
绍兴某化妆品企业在电商平台销售面膜时,宣传“适用敏感人群”,与备案信息不符(03普通人群),且无法提供科学依据,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元。——<绍虞市监处罚〔2025〕1304号>
案例3:
上海某化妆品企业在电商平台销售防晒及护肤产品时,宣传“8H长效防晒”“适合敏感肌”等功效,但未提供科学依据或说明使用前提,存在夸大宣传,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沪市监青处〔2025〕292025002857号>
案例4:
嘉兴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儿童洗发露及沐浴露时,宣传“去屑止痒、适用3-6周岁”,但产品无备案功效且无法提供依据,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472.50元。——<嘉秀市监处罚〔2025〕257号>
合规Tips:
◼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涉及功效内容应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符合。
◼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时自查
案例1:
浙江宁波某化妆品企业部分产品未经放行即销售,属于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罚没合计9,853.92元。——<甬北市监处罚(〔2025〕484号>
案例2:
浙江浦江某化妆品企业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监管部门没收涉案400支唇彩并罚款10,000元。——<浦市监处罚〔2025〕359号>
案例3:
广州某化妆品企业生产的沐足液和防晒喷雾经检验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检查发现当事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9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7项,且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286元,罚款32,500元,共计37,786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穗云市监处罚〔2025〕1854号>
合规Tips: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自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风险并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原料配方合规风险:微生物、防晒剂...
案例1:
广州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的5批牙膏存在“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且未按备案资料技术要求生产的问题;监管部门依法对A公司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795.4元并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24,795.4元),对B公司处罚没收相关产品及违法所得8,092.9元并罚款23,000元(罚没合计31,092.9元)。——<穗云市监处罚〔2025〕1869号、1870号>
案例2:
广州某企业生产的一批次隔离防晒乳,经检验“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奥克利林(以酸计)”检测量均低于标准值,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违法产品6盒,并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22,48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生产行为。——<穗云市监处罚〔2025〕1817号>
案例3:
上海某企业经营的进口化妆品(妆前隔离乳),经检验发现含备案资料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1,077.87元、违法产品49盒,并罚款36,000元,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沪市监浦处〔2025〕152025003995号>
案例4:
广州某企业生产的美白防晒霜经检验发现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苯基苯并咪唑磺酸、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乙基己基三嗪酮、胡莫柳酯项目不符合规定,属未按注册资料载明技术要求生产。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756元,罚款10,000元,共计10,756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穗云市监处罚〔2025〕1856号>
合规Tips:
◼产品配方、工艺及标签(外盒 + 标签)必须严格与注册/备案资料一致,确保生产一致性;若进行工艺改进或配方调整,企业应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不得擅自修改。
◼从原料采购、生产管理到成品检测,备案资料确保全链条环节符合法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实时关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更新修订(如新增检测方法、限值调整等),确保生产和检测符合最新法规。
五、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警惕无证与超范围操作
案例1: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进行某知名品牌香水生产,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7,389.03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41,399.9元,罚没合计88,788.93元,并予以警告。——<深市监龙处罚〔2025〕稽42号>
案例2:
扬州某化妆日用品厂生产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化妆品,且生产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技术规范,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监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罚款121,000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苏药监扬处罚〔2025〕36号>
合规Tips:
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严重违法情形。企业生产化妆品必须以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前提,同时,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未经许可擅自迁址、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且未获得延续许可的,均视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随着监管持续强化,化妆品行业的合规要求已覆盖从研发到上市及宣传的全流程。无论是生产企业、品牌方,还是电商平台与线下零售终端,都需要在原料选择、配方设计、生产管理、标签标识、广告宣传及商标使用等方面保持一致、规范且可追溯。近期案例再次提示行业:合规无小事,一次行政处罚往往带来长期合规与经营影响。
围绕上述监管重点,ZMUni中贸合规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化妆品全流程合规服务,从最初的原料筛选到产品上市及宣传,提供一站式合规支持,涵盖原料安全评估、产品配方审核、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功效宣称评价及广告宣传合规审核等关键环节,协助企业在满足最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现产品稳健、合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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