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贸合规中心

中贸合规中心

导航菜单
中贸合规中心

资讯中心

>

行业洞察

监管升级!加拿大分三阶段逐步禁止PFAS类物质
发布时间:2026-03-27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具有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和潜在毒性,因防水防油、耐酸碱的特性,曾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及消费品制造,例如粉底、保湿霜等化妆品中曾特意添加PFAS以提升使用效果。但因其难降解、易在环境和人体中蓄积,对生态与人体健康构成持久威胁,已成为全球环境监管重点,各国近年也纷纷出台专项法规收紧PFAS管控。


近年来,加拿大为保障公民健康安全,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管控措施,逐步分阶段推进PFAS禁用限令。


01

监管法规

在加拿大,《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1999》(CEPA 1999)监管所有有毒化学物质,PFAS同时受《加拿大环境保护法 1999》(CEPA 1999)与《禁止特定有毒物质法规》双层监管。


2025年12月31日,加拿大公报发布《2025年禁止特定有毒物质法规》SOR/2025-270,自公报发布6月后起生效(即2026年6月30日),原《2012年禁止特定有毒物质法规》将同步废止。该法规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使用、销售或进口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酸(PFOA)、长链全氟羧酸(LC-PFCAs)及其盐类和前体物质的产品。仅当上述物质属于不可避免的痕量杂质且符合附录3限值要求时,方可豁免。


其中,附录3仅对水成膜泡沫灭火剂中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设定限值,规定其含量不得超过 10 mg/kg(0.001% w/w),并没有列出豁免全氟辛酸(PFOA)、长链全氟羧酸(LC-PFCAs)及其盐类和前体物质的情况。


当产品属于以下特殊情况时,不受该法规限制:

◾危险废物、危险回收料、非危险废物;

◾害虫防治产品;

◾原料中无法避免的污染物;

◾实验室分析、科学研究用途;

◾运输中的产品(从境外经过加拿大,运往另一个境外)。


02

实施分阶段禁用PFAS

实际在加拿大,依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相关法规,上述全氟辛烷磺酸(PFOS)、全氟辛酸(PFOA)、长链全氟羧酸(LC-PFCAs)及其盐类和前体物质已于2016年正式修订发布禁止使用,并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除了这几类PFAS物质,现有科学证据表明,用于替代上述受限物质的其他PFAS物质,同样可能存在值得关注的环境与健康风险。


2025年3月8日,为管控其他PFAS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潜在风险,加拿大政府拟依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实施分阶段禁令,推出全新风险管理措施。但目前,加拿大政府尚未发布各阶段实施时间及具体的PFAS物质清单。


目前,加拿大对PFAS风险管理正处于第一阶段。2025年9月26日,加拿大公报发布《PFAS风险管理第一阶段咨询文件(不含氟聚合物):禁止在消防泡沫中使用目前未受监管的PFAS》草案,目前征求意见已结束,但尚未发布正式文件。


03

监管成效

据加拿大官方统计,1993年1月至2024年7月,加拿大卫生部收到3648份含一种或多种PFAS的化妆品通报。1993至2017年相关通报逐年增长,2017年达487件峰值,之后持续下降,2023年约157件。近五年加拿大共收到约 26.8万份化妆品通报,涵盖洁面、护发、彩妆等品类,其中含 PFAS 产品通报占比不足1%。这一通报数据的变化,直观反映出加拿大逐步强化PFAS管控的成效。


04

中国监管

中国也同步收紧化妆品领域PFAS 管控,与全球监管趋势形成呼应。2026年1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6号,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列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表 1)中,相关检测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ZMUni中贸合规中心提醒您:出口企业提前开展PFAS风险排查,对照目的国法规做好配方调整、标签更新和准入申报,规避PFAS合规风险,稳定海外市场布局。


版权声明:本文为中贸合规中心原创内容,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
上一篇:
没有了
订阅邮件
相关服务
1728312015-右侧广告位-化妆品服务
1728312018-右侧广告位-食品服务
previous arrow
next arr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