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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察

【美妆责任提醒】自查与年报:不可忽视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02

2023年即将接近尾声,作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有两件重要的事情千万不要忘记:

 

1.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2.开展年度自查,完成自查报告

 

 

【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35号公告第五项“关于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

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

 

 

【例行年度自查报告】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当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自查报告内容至少包括:

1. 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机构与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注册备案、生产经营总体情况、生产条件及其他重大事项变化的情况

2. 质量管理情况: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和《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的问题及针对性整改的情况

3. 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情况:监督检查、产品抽检、行政处罚情况,质量安全事故、媒体曝光、群众投诉、不良反应、召回及处置等情况

4.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企业应当说明委托生产的情况

 

以浙江省为例,企业自查应符合《浙江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执行自查报告和停产复产报告制度的规定》(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并按要求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系统报送。年度例行自查报告的数据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报送时间为次年3月31日前。

 
 

【停产复产自查】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经自查发现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现场检查。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全面自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自查和整改情况应当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停产报告

以浙江为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系统提交停产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的药监部门及时对企业停产报告情况进行备案:

● 自查发现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立即停产并提交停产报告

● 拟连续停产1年以上的,停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停产报告

 

2、复产报告

以浙江为例,在恢复生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系统提交复产报告及自查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的药监部门及时审核复产申报,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复产产品的监督抽样。

● 经确认影响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后,开展自查、产品检验

● 停产后需恢复生产的,开展自查、产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