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3例典型食品违法案例汇总,聚焦保健食品虚假(医疗)宣传、食品原料违法添加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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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9月至2023年4月,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人张某生委托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洪(另案处理)生产具有“壮阳”功能的“仙优悦”人参牡蛎压片糖果30万粒,并以32元/盒(每盒8粒)的价格计算货款。张某生明知该产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以64元至7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等人,张某等人又通过逐级代理销往全国各地,累计销售3万余盒,销售金额约196万元。经检测,销售的压片糖果中均含有O-丙基伐地那非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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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某生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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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那非类药物是严格的处方药,用于治疗特定疾病。O-丙基伐地那非系那非物质的衍生物,已在2022年8月11日被国家机关认定并公布为对人体有毒、有害物质,系刑法意义上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标准,查验原料、检验成品、全程控制风险,对食品安全、对公众健康负责,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在生产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被告人张某生大量生产含有那非类药物成分的“压片糖果”,并通过分级代理的形式销往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惩处,依法予以重判。

以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为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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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底,被告人倪某荣与郭某峰(另案处理)共谋向老年人高价销售虚假抗癌保健品牟利,倪某荣负责提供货源及讲师服务,郭某峰负责提供场所及招募销售人员。自2024年11月中旬起,郭某峰通过其招募的销售人员方某、项某强、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以免费吃年夜饭、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采用专车接送的方式将被害老年人接至上海市某区某农家乐、某小镇饭店,先后由李某、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讲师,采取虚假人设、虚假案例分析、虚高砍价、经销商烘托气氛等方式,编造产品具有防癌抗癌、治疗各种慢性疾病功效,诱骗老年人以高于成本价数十倍的价格购买“二氢槲皮素”产品。至案发时,倪某荣共计涉及销售“二氢槲皮素”产品金额达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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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荣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倪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倪某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以诈骗罪判处倪某荣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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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健康消费与老年人合法权益关联紧密。一些不法商家抓住老年人对健康的焦虑和关切,瞄准老年人的养老钱,精心设计骗局,诱导老年人购买虚假保健品,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倪某荣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产品具有防癌抗癌等神奇疗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被害人购买保健品的防癌抗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对倪某荣等人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群体务必增强防范意识,在就医保健过程中切勿轻信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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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8月19日,本局在日常网络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在运营和宣传推广某电商平台的部分商品的过程中,在普通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并且在普通食品广告中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借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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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以及《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