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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问答|产品生产工艺篇
发布时间:2023-03-0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及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CFE)官网上(http://www.cfe-samr.org.cn/)自2021年10月开始陆陆续续发布了多条保健食品类技术审评要求指导建议。中贸合规中心收集并分类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学习参考。以下内容涉及保健品中产品生产工艺方面。目前更新截止至2022年11月底。中贸合规中心后续将继续关注相关资讯的动态。

 

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的选择和验证要求

 

一、保健食品常用灭菌方法及关键工艺参数

保健食品加工过程常用的灭菌方法包括湿热灭菌法含流通蒸汽灭菌热压灭菌)、辐照灭菌法微波灭菌法过滤除菌法瞬间高温灭菌法等。

湿热灭菌法热力灭菌中最有效,应用最广泛的灭菌方法,固体制剂口服液以及遇高温和潮湿不发生变化或破坏的原料或成品,均可采用本法灭菌,关键工艺参数温度时间

瞬间高温灭菌法是为有效地保留待灭菌液体物料的功效成分,将液体封闭的系统高温短时处理后迅速冷却至室温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饮料的灭菌,关键工艺参数温度时间。本法需综合考虑产品pH值初始染菌情况生产环境保质期需求并应与无菌灌装工艺配合使用。其中超高温瞬时灭菌法通常采用130~150℃3~5s

微波灭菌法是以热效应非热效应共同作用,使物品内外均匀迅速升温实现灭菌,目前主要用于粉末状细小颗粒状原料及成品的灭菌,关键工艺参数为微波频率时间

过滤除菌法利用细菌不能通过致密具孔滤材的原理以除去液体中微生物的方法,常用于含热不稳定成分的液体除菌,关键工艺参数为滤材孔径(一般≤0.22µm)。

辐照灭菌法最常用的为60Co-γ射线辐照灭菌,主要适用于辐照灭菌条件下不易发生质量变化的固体原料及终产品,关键工艺参数为辐照源辐照剂量

 

注:

1.气体灭菌法臭氧具有强氧化性不具穿透力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环氧乙烷甲醛毒副作用明显均不属于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加工助剂,不得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及成品灭菌。

2.紫外杀菌可用于表面消毒一般不用于终产品或原料灭菌

 

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研究要求

 

(一)对于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及《中国药典》收载的食品或口服制剂灭菌条件进行灭菌的暂不要求提供灭菌条件确立的研究资料,但应考察灭菌前后样品中功效成分 /标志性成分含量感官及微生物数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变化情况,并说明该灭菌条件适用性

(二)对于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及《中国药典》收载的食品或口服制剂灭菌方法,但灭菌工艺参数为自行选定的,应提供该灭菌方法及工艺参数的来源以及选择和确定的合理性依据,以及以下研究资料。

 

1.不同灭菌工艺参数对功效/标志性成分含量影响的对比研究

采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对不同工艺参数处理后的功效成分 /标志性成分含量变化,进行对比研究。

 

2.不同灭菌工艺参数处理后微生物状况变化对比研究

参考《中国药典》,根据不同的灭菌方法使用不同的生物指示剂一般为细菌的孢子)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指标,考察不同灭菌参数处理后样品中微生物状况。

 

3.不同灭菌工艺参数对产品感官指标影响的对比研究

采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对不同工艺参数处理后的产品感官指标变化,进行对比研究。

 

关于保健食品采用辐照灭菌的要求

 

保健食品及原料采用辐照灭菌应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在达到灭菌效果的前提下,把对产品质量安全影响风险降到最低,建议尽可能采用低剂量辐照灭菌,且应开展辐照前后的对比研究,充分说明辐照灭菌前后保健食品所含成分种类或含量的变化情况及其灭菌效果,证明所采用灭菌工艺参数的合理性。有研究表明辐照过程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或有规定不得使用辐照灭菌的物料,不得采用辐照灭菌。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要求,根据样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

(一)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食品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的试验,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样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样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三)根据样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采取短期试验长期试验加速试验

1.短期试验:该类样品保质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在常温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2.长期试验:该类样品一般保质期为6个月以上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考察样品稳定性。

3.加速试验:该类样品一般保质期2年,为缩短考察时间,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在加速条件下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方面的变化。

 

二、试验要求

(一)样品分类。

1.普通样品。对贮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可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如固体类样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等);液体类样品口服液、饮料、酒剂等)。

2.特殊样品。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如益生菌类鲜蜂王浆类等。

(二)样品批次取样和用量应符合现行法规,满足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三)样品包装及试验放置条件。稳定性试验的样品所用包装材料、规格和封装条件应与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中的要求一致

 

1.普通样品加速试验应置于温度37±2相对湿度RH75±5%避免光线直射的条件下贮存3个月

短期试验、长期试验应在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贮存,贮存时间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声称的保质期而定。

 

2.特殊样品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存。

(四)试验时间。稳定性试验中应设置多个考察时间点,其考察时间点应根据对样品的性质(感官、理化、生物学)了解及其变化的趋势设定。

 

普通样品。长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应与样品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定为2年的样品,则应对0369121824个月样品进行检验0月数据可以使用同批次样品卫生学试验结果

 

加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为3个月,即对放置0123个月样品进行考察。0月数据可以使用同批次样品卫生学试验结果

 

2.特殊样品。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行考察。保质期在3个月之内的,应在贮存0、终月(天)进行检测;保质期大于3个月的应按每3个月检测一次包括贮存0、终月)的原则进行考察。

(五)考察指标。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

(六)检测方法。应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考察指标的检测。

 

结果评价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是对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检测结果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一)贮存条件的确定。应参照稳定性试验研究结果并结合保健食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同时参考同类已上市产品的贮存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适宜的产品贮存条件。

(二)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保健食品具体情况,结合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适宜的包装材料。

(三)保质期的确定。保健食品保质期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稳定性考察结果综合确定。采用短期试验或长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样品,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应以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参考,根据试验结果及产品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保质期;采用加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样品,根据加速试验结果,保质期一般定为2;同时进行了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样品,其保质期一般主要参考长期试验结果确定。

 

信息来源:
以上内容更新时间: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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