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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包装净含量该如何标?
发布时间:2023-04-17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同国际建议要求相统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3月16日修订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30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就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结合化妆品包装举例说明。

01 《办法》解读

1.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界定

 

《办法》针对的是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仅对短缺量作出要求,对超量未作要求。并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办法》第二条 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定义中明确指出“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

 

2.对生产企业的监管模式进行调整

 

此次对《办法》进行修订,确立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公示制度。通过取消政府核查发证,改由企业自我声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应当通过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也称C标志)。同时,对已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要求和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C标志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

 

3.减少抽样方案附表

 

原《办法》参考国际法制计量组织R87、R79号国际建议,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提出了具体技术要求。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已经对相关国际建议进行了修订,为同国际建议要求相统一,此次《办法》修订对相关技术要求作出了调整,技术性较强的抽样方案不再以附表的形式出现在《办法》中,相关规定补充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中。

 

02 净含量标识

1.净含量组成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不规范标注如:e、NET、净重、规格、含量、容量等。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如一盒次抛精华,共有30支1.5ml精华液,可标注为净含量:1.5ml×30支(或45ml)。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例如一盒冻干精华含5支500mg冻干粉和5瓶1.5ml精华液,可标注为净含量:(500mg×5支+1.5ml×5瓶)/盒或(2.5g+7.5ml)/盒。

 

2.净含量法定计量单位选择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办法》附件1的规定,与原附件1 相比,区别如下:

①新增质量Qn<1克,计量单位为 mg(毫克);

②对容积Qn<1000毫升,新增计量单位 cL(cl)(厘升);

③新增体积(固体)标注净含量的量限和计量单位;

④新增长度Qn<1毫米,计量单位为 μm(微米)或mm(毫米);

⑤修订标注净含量的量限 Qn<100平方厘米(1平方分米)

 

常见的不规范计量单位标注如下表所示:

3.净含量标注字符高度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详见下图。

4.允许短缺量

 

(1)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

(2)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例如,产品净含量为45ml,根据下图(附件3)可知,其允许短缺量百分比为9%,计算并修约之后得到允许短缺量为4.0ml。

附件3中的数字修约规格,可查看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中贸提示

进口化妆品原包装的净含量标示符合原产国要求即可,其中文标签净含量应符合本《办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