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员和职责
1、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能力考核评估,可以是企业其他人或者企业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
2、质量安全负责人每年相关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培训可以是非外部培训。
3、企业在提交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前,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组织对年度报告内容进行审核,且必须保留记录。
4、质量安全负责人对注册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后,需要留有签字的文件记录,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授权备案注册资料审核工作给其他人员。
5、质量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一证一人”:一个生产许可证对应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同注册人备案人之间质量安全负责人不能兼任;特例:集团内部,执行同一套质量管理体系,集团内委托时可以是同一个质量安全负责人。
6、法定代表人将职责授权给其他人,出现质量安全风险时,第一责任人是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需要根据是否履行授权职责判定是否有相应处罚。
7、新法规实施后对检验人员数量没有要求,但至少两个人,一人实验一人复核结果。
8、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本企业其他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管理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上述被委托人代为履行化妆品质量安全全面管理工作。法定代表人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应当履行的质量管理职责并授予相应的权限,且其代为履行职责行为可追溯。法定代表人应当对被委托人代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①被委托人本身对企业具有“全面管理”的权限,才能够被法定代表人进行委托。
②法定代表人要对被委托人履行职责进行监督,不是委托后就成了“甩手掌柜”。
9、企业负责人是否能兼任生产负责人?目前没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可以和生产负责人兼任。
10、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与中国籍的法定代表人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一样的。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本企业其他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管理的情况下,那《规定》里明确的需要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或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事项可以只向上述被委托人报告或经其同意即可。
#2
文件制度管理
1、质量安全责任制可以不单独设立一个制度文件,可以通过岗位职责和其他制度文件中的职责规定来实现。
2、注册备案资料审核是在注册备案提交资料前,化妆品生产一致性审核在产品首次生产前,两者审核时间不一致,但看企业实际操作情况,可将两者制度文件合并在一起。
3、有因自查制度不一定单独制定这个制度,可以在其它制度中体现,不一定需要制定单个有因自查制度。
4、委托生产时记录应按照谁产生谁保存,委托方不一定需要保存生产记录,但是,需说清生产记录的审核方式。
5、受托生产企业出现的问题体现在产品上,注册人备案人肯定会被追责,若受托生产企业出现其他的问题如未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应不会注册人备案人进行追责。
6、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进行自查,连续停产指的是整个企业停产1年。
7、喷雾类成品在检测微生物时应该打开成品取样,不能采用喷出取样。
8、配方中用到卡松,那么其它其他原料复配或带入甲基异噻唑林酮或甲基氯异噻唑林酮,都算违规使用。
9、产品中添加的原料超过历史用量的话,企业应进行毒理实验,然后再结合安全评估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报告证明其安全性。
10、原料在配方中使用目的与技术规范不同,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说明,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评估。
11、国际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原料不可以全部用在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中。
12、原料目录中收录的原料按照其他使用目使用的话应按照新原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