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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资讯|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重点关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要点
发布时间:2023-03-17

 

 

ZMUni中贸合规中心从化妆品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注册人备案、化妆品经营四个方面来学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本期带给大家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法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新规明确了注册人、备案人

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1、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对委托生产的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需要对化妆品全过程进行管控。

 

建立供应商遴选制度:对供应商的准入进行明确规定,确保物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物料验收制度:规定原物料的检验和放行,由质量安全负责人审核放行原物料。

 

进料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记录物料质量规格和供应商信息,检查供应商资质及物料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以确保可追溯性。委托生产的原物料可以委托受托方进行查验保存记录。规定记录保存期限产品使用期限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对受托方进行资质的审核,确保生产企业许可项目与产品相一致,并对受托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产品检验制度:确保每批产品均经出厂检验,由质量安全负责人进行审核放行后上市销售。

 

留样管理制度:规定每批产品进行留样,数量需满足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保持原始销售包装,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后6个月,委托生产的双方进行留样

 

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记录需包含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日期、购买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以保证可追溯性。规定记录保存期限产品使用期限后一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记录保存不少于2年。

 

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制度:配备人员从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主动收集、分析和评价、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引发原因,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保存不良反应监测记录。

 

产品召回制度:建立召回紧急联系人名录,规定召回时的职责权限,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每年需要定期进行模拟召回。

 

自查管理制度:建立自查管理制度,每年定期进行自查。自查报告应包括发现的问题、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整改措施、预防措施以及质量管理体整体运行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从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每年接受健康体检,注册人、备案人虽然不直接生产化妆品,但是对于仓库管理人员、检验人员、研发人员都会直接接触化妆品,也需要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的培训计划,包含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生产和检验人员需要进行岗位技能的培训。

 

⑬还应建立一些配套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管理制度、记录管理制度、仓库管理、运输管理等制度、产品效期管理制度。

 

新规注册人、备案人怎样落实化妆品

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化妆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注册人、备案人应按以下工作来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1、首先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的运行;

 

2、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生产,审查具备的生产条件;

 

3、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生产活动全过程,确保产品生产与备案的相一致。

 

4、质量安全负责人切实落实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物料供应商和成品的审核管理;

 

5、化妆品受托生产企业连续停产1年以上,重新生产前,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发现可能影响质量安全应立即停产;

 

6、履行产品不良反应监测、风险控制、产品召回等义务。

 

同时中贸合规中心提示大家,近期上海市很多地区都在进行化妆品境内责任人现场检查,要求详见:法规资讯 | 化妆品生产许可重点关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学习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