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标签内容缺失的化妆品,共罚没88.7万元
小样、赠品、小规格产品的标签同样适用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同样需要符合法规要求,千万不可忽视!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和《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中关于标签标识的要求,均即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您准备好了吗?
ZMUni中贸合规中心为您梳理主要变化点
2021年5月31日起 |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 |
2022年5月1日起 |
该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产品标签必须符合《办法》/《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 |
2022年5月1日之前 |
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规定》的规定和要求。 |
标注内容 |
标注位置 |
引导语 |
(一)产品中文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
备注: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
名称需标注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 |
产品名称 |
(二)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 |
销售包装可视面 |
备案人 |
地址 |
||
(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国产化妆品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
销售包装可视面 |
生产企业 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
销售包装可视面 |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
(五)全成分; |
销售包装可视面 |
成分 |
其他微量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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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净含量; |
销售包装展示面 |
净含量 |
(七)使用期限; |
销售包装可视面 |
花盒标注方式二选一: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
(八)使用方法; |
销售包装可视面或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中(需满足说明书形式的净含量要求) |
使用方法 |
(九)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 |
销售包装可视面 |
“注意”或者“警告” |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
销售包装可视面 |
如条形码 |
《100号令》标注要求 |
销售包装可视面 |
产地 |
销售包装可视面 |
检验合格 |
《办法》实施之前,尚有《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100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等法规要求。
以下汇总几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重点关注变化点:
(1)谁是责任主体?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标签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2)全成分标注变化?
配方中成分实际含量≤0.1%(w/w)的,要另行标注“其他微量成分”且可不按照降序排列。
(3)如何正确标注执行的标准编号?
《办法》规定,标签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并以此作为引导语引出。普通化妆品即标注产品相应备案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并不等同于旧规要求标注的“执行标准”。
(4)赠品非卖品是否可以随便标?
以免费试用、赠予、兑换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其标签适用本《办法》。
(5)具有包装盒的产品,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有什么要求?
其包装容器上至少标注产品中文名称和使用期限。
(6)标签内容一致性?
即指与产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
(7)产品使用期限增加了1种标示方式?
含包装盒的产品,其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除“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8)标签上需要增加解释的情形有哪些?
①产品名称中的商品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需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②标签中了使用了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需在其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
(9)产品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有什么要求?
①商标名中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若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需在包装上标注其使用目的;否则需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仅作商标名使用。
②通用名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还需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即涉及原料功效,按
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需确保有相关资料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10)标签上强制性标注内容的标注版面和位置有哪些点需要注意?
强制性标注内容除净含量要求必须在销售包装展示面(底面外)标注外,其余内容均要求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需在在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之后标注。
(11)除《办法》外,尚未废止的标签法规还有哪些要求?
目前《100号令》尚未废止,建议销售包装上增加产地和检验合格证明;若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其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12)销售包装上宣称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标示了童趣卡通图案等,应当如何申报?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13)儿童化妆品标志有何要求?中间的白色小人是否可以标注其他颜色?
儿童化妆品标志应当等比例标注在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左上方,不建议使用其他颜色的小人。主要展示版面面积>100平方厘米,儿童化妆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100平方厘米时,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14)儿童化妆品标签是否可以标注食品图案?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