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七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清单:
①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② 申请人户籍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户籍证明
③ 经营利用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所有权证明
④ 物种引进合同或协议及提供方合法证件
⑤ 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申请主体(一般是实际经营企业或者个人)
① 自然人
② 企业法人
③ 社会组织法人
④ 事业法人
⑤ 非法人企业
小结:进口商,经销商及一切涉及到此物种的经营利用的相关方都需要办理
四、申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