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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办证不求人,这条指南请收好!
发布时间:2023-03-15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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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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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四十七条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附录三中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国内管理,按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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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清单:

① 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

② 申请人户籍证明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户籍证明

③ 经营利用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及出租方所有权证明

④ 物种引进合同或协议及提供方合法证件

⑤ 濒危物种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三、申请主体(一般是实际经营企业或者个人)

① 自然人

② 企业法人

③ 社会组织法人

④ 事业法人

⑤ 非法人企业

小结:进口商,经销商及一切涉及到此物种的经营利用的相关方都需要办理

 

四、申请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