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东盟化妆品指令》(ACD)完成修订,此次更新涉及禁用成分清单(附件II)、限用成分清单(附件III)以及准用防晒剂清单(附件VII)的多项调整,涉及物质CAS号补充、限制标准修订、新增/删除成分、删除特殊豁免条款等内容。本文将对本次更新的内容进行系统解读,为企业应对调整提供参考。
禁用成分清单(附件II):新增2项,修订6项
1️⃣修订1388号成分环四聚二甲基硅氧烷,新增CAS号293-51-6;
2️⃣修订1539号、1540号、1541号以及1542号成分,针对石油、煤炭、焦油、天然气及其经蒸馏和 / 或其他加工方式生成的衍生物,其有害杂质禁用阈值表述调整,将原“等于(=)某一浓度” ,统一修订为 “大于等于(≥)某一对应浓度”。
3️⃣修订1721号三羟甲基丙烷三丙烯酸酯,删除 “Except Cambodia” 豁免条款,柬埔寨市场同步禁用该类成分;
4️⃣新增2个禁用成分1723号和1724号:4-甲基苄亚基樟脑,CAS号为36861-47-9/38102-62-4;咪康唑[1]硝酸咪康唑[2],CAS号为22916-47-8 [1]; 22832-87- 7[2]。
从国内监管来看,4-甲基苄亚基樟脑目前已进入国家药监局征求意见阶段,拟被新增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成分;而咪康唑、硝酸咪康唑作为抗生素类物质,早已列入国内《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组分表,长期以来均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
表一 化妆品禁用成分清单修订内容

限用成分清单(附件III):新增343号和344号成分
表二 化妆品限用成分清单修订内容

准用防晒剂清单(附件VII):删除第18号成分4-甲基苄亚基樟脑
ADC附件VII准用防晒剂清单本次删除第18号成分4-甲基苄亚基樟脑,由于该物质可能具有内分泌干扰性和遗传毒性,且缺少必要的评估数据,无法判断改物质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是安全的,目前多个化妆品市场已禁用此防晒剂。本次东盟也将其删除,并调整为禁用物质。
表三 化妆品准用防晒剂清单修订内容

ZMUni中贸合规中心合规建议
结合本次东盟化妆品成分法规的更新内容,中贸合规中心提醒相关企业:应核查现有出口至东盟市场的化妆品配方,确认是否含有上述新增禁用物质或超限使用新限用成分。同时,各东盟成员国可能在后续发布实施细则或过渡期安排,建议企业持续跟踪各国官方公告,在标签标识、原料合规性等方面持续符合当地最新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