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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高级研修学院培训笔记(2023.4.21)
发布时间:2023-04-25

Part.01  电商平台

同时满足以下四要素,才属于《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平台:

提供网络经营场所

商品浏览

订单生成

在线支付

 

要配备机构或人员,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并对违法行为采取风控措施。

 

要组织开展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入网产品检查和日常检查。入网产品检查的核心是合规检查(注册备案编号)。日常检查不是全检,要制定检查计划,鼓励采用抽检的方式进行,除了注册备案编号以外主要核实化妆品标签、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信息是否合规。

 

主动收集省级以上药监部门公开信息(抽检、停产停业等),并及时开展平台内自查。

 

发现不良反应,7天内转给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对质量安全重大信息要在15日内书面报告平台所在地的省级药监部门。同时加强溯源,药监部门发现涉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还要通报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

 

平台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修改的,要提前7天公示。

 

电商平台要对入驻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并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退出后将其身份信息至少保留3年。

 

 

Part.02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在各平台交易的销售额之和不超过10万,且不涉及许可的,可以不办营业执照。

 

申请个体工商户:仅线上销售,不做线下销售的,可以请电商平台出具证明,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而非户籍地)登记为住所,并在住所的区/县级市场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在多个电商平台经营的,需要将每个电商平台的信息一起登记。

 

从事电商交易,自营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平台内经营者要在店铺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其链接标识,可以通过点击链接标识查看经营者主体信息,并鼓励链接到国家市监总局的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

 

有主体信息变更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更新。

 

自行终止电商活动的,要提前30天在网站首页或店铺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

 

搭售商品或服务,必须默认不同意搭售,并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禁止炒信刷单虚构交易误导消费者,直播视频和交易数据至少保存三年。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必须以文字形式展示,注册备案资料中的标签信息(即最完整的样稿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要保持一致。一致的意思是内涵一致,内容不超出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范围,措辞可以不完全相同。

 

有两种或多种包装的,建议在网页上全部展示。比如:包装有更新,建议在网页上新老包装都展示。

 

自动续费的,必须提前5日提醒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取消。

 

要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除非监管部门要求,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七天无理由退货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算,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货后7日内退款。退货要保证商品完好。

 

不属于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① 消费者定做的;

② 鲜活易腐的;

③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 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④ 交付的报纸期刊。

 

销售标价把原价划掉写现价的,要有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按照划掉的原价卖过。

 

有欺诈行为的,要退一赔三,最少赔500元。消费者知假买假,经营者仍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过期化妆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次充好、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售的商品、刷单虚构交易、虚假的“跳楼价”等欺骗性价格、宣传方式引入误解等等。

 

经营者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抽检不合格的批次必须下架,该产品的其他批次要在显著位置将风险信息(不合格监管公开信息或注册人备案人对抽检不合格进行自查证明其他批次合格)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Part.03  广告发布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软文种草”,构成商业广告,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采用介绍健康养生相关知识的形式,也不得在同一页面或同时出现健康养生知识。

 

禁止使用虚假更新、报错等提示或奖励等方式(比如:手机内存不足、手机病毒/垃圾文件、程序更新等),欺骗诱导消费者点击广告。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广告允许使用数据和统计资料,但是要审慎使用,引证必须有出处,且统计、调查应当科学。

 

销售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点对点的交流不作为广告进行监管,但是销售人员的微信朋友圈宣传产品属于广告监管范畴,但朋友圈不属于化妆品网络经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