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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察

合规在线 | “一号多用”省一时审一世
发布时间:2023-08-04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3〕57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召开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一号多用”即行业俗称的“套证”,长期以来严重扰乱化妆品市场秩序,影响广大严格合规的化妆品行业注册人/备案人的经济效益,同时也限制“套证”企业本身的规模和发展,最重要的是,“套证”之下的产品,由于缺乏正规的技术审查,对消费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01 违法情形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主要违法情形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种:

四种情形

 

#02 案例警示

2023年6月2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则化妆品企业因“一号多用”而被罚的典型案例。据披露,广州品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品硬生物)在其生产的“韩鹭氨基酸洗发水”包装容器上标注了“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字样,属于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被罚没共计1.62万元。

决定书

 

#03 企业自查

企业要对已注册、备案产品上传的标签图片进行全面自查,对上市销售包装已发生变化的,要切实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及时变更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

同时企业还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注册备案的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查:

 

1.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

•对已完成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进行再审核,审核注册备案产品命名依据、功效宣称、产品标签信息、产品配方等和上市产品的一致性。
•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科学性。

 

2.生产一致性审核

•产品注册备案资料和实际生产情况是否一致
•生产配方、工艺、质量控制措施和生产过程保持一致

 

3.产品逐批放行

•上市产品是否均进行有效放行
•产品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每批次留样

 

4.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
(二)使用电子标签的,应当提交电子标签内容,销售包装上的图码应当是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预置图码;
(三)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四)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

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
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
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
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
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

第五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中贸提示

目前“一号多用”已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套证”乱象背后是“省事省时省钱”的错误思维,殊不知省的一时的备案/注册成本,躲不过一世的审视,这审视不光是市场的审视,也是消费者对企业的审视,更应该是企业家内心的审视。对于企业,不仅要熟悉法规法条,还要更深入的理解新规的法制精神和立法初衷,避免因侥幸或者其他非主观原因带来不合规问题,对于已经出现相应问题的,可能需要对因整改或者停止宣传和销售。加入一朝“出事”的话,产品成本浪费为轻,品牌声誉受损、失去消费者的信赖才是千金难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