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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出口关注:2025年上半年法规动态(越南、印尼、泰国...)
发布时间:2025-07-04


此前,ZMUni中贸合规中心已发布欧盟、美国、加拿大2025年上半年化妆品法规动态。本期内容将聚焦亚太地区,回顾越南、印尼、泰国等国家/地区上半年化妆品法规的主要更新。


越南

🔶越南化妆品基础性法规计划修订

《Circular No. 06/2011/TT-BYT》是越南化妆品监管体系中的基础性法规文件,是越南化妆品监管体系的核心,重点规范了越南境内流通的国产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的管理。此法规由越南卫生部于2011年发布,明确了越南化妆品的定义、申报要求、产品资料和安全要求、企业责任和政府执法相关。


越南卫生部认为,随着越南化妆品市场的发展,越南境内流通的化妆品体量增大,该法规如对化妆品的特性、用途、目的等规定不够具体细致、官方人员的审核时间紧迫、对化妆品事后管理相关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因此,越南卫生部于2025年5月15日发布了新的《化妆品管理条例草案》,旨在替代先前的《Circular No. 06/2011/TT-BYT》。如该草案正式通过,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针对旧法规的种种问题,新的《化妆品管理条例草案》在正文中对产品是否可以归类为化妆品做出了集中和清晰的阐述:

产品被归类为化妆品的依据为其配方成分、使用目的和使用途径,具体如下:

a) 配方成分:必须符合《东盟化妆品协调协议》中关于化妆品所使用成分的各项附录规定;

b) 使用目的:应是产生非永久性效果,且必须经常使用才能维持效果;

c) 使用途径:用于接触皮肤、毛发系统、手指甲、脚趾甲、嘴唇和外生殖器官,或用于牙齿和口腔黏膜。

以下情况不属于化妆品:

▪经口服、吸入、注射、皮下植入使用的产品;

▪滴耳、滴眼、滴鼻、使用于内生殖器官的产品;

▪通过任何机制实现的,具有永久性调整、修复或改变身体功能目的的产品。


并且对化妆品成分的具体定义进行了明确:

配方成分是指在化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质或物质混合物,不包括:

▪原料中的杂质;

▪为技术目的使用但在最终化妆品成品中不存在的辅助原料;

▪在产品中用量极少、严格控制的化学物质,如溶剂或赋香成分。


其它部分调整汇总如下:


🔶越南卫生部针对化妆品监管多次发布通知,加强执法

2025年1月14日,越南卫生部发布第119/QLD-MP号《关于加强化妆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部分生产商或进口商在通报信息、联系方式、地址更新、产品信息档案(PIF)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合规问题,严重影响后续监管与执法效率。要求地方卫生厅加强相关监管,查处未更新信息、无证生产销售、已被撤销通报凭证但仍流通的产品等;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系统,对TikTok、Zalo、Facebook、YouTube等电商平台中未申报、虚假夸大宣传等产品进行严查,打击线上非法销售。并要求企业依法对产品进行通报并留存PIF文件,不得提前销售未取得通报证书的产品。


2025年5月16日,越南卫生部发布第2965/BYT-QLD号《关于加强对化妆品类商品的上市后检查、打击走私、商业欺诈、假冒与劣质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指出由于消费者投诉和媒体反应频繁,卫生部发现越南化妆品市场存在企业售卖虚假、来源不明及无质量保障的产品及虚假宣传情况,损害了消费者健康与越南市场秩序,影响了行业声誉。为加强管理,卫生部要求相关机关重点关注和监查以下几点,并采取开展常规上市后审查及抽检并定期向卫生部汇报结果等措施。

◾来源不明、未按要求申报的产品

◾虚假宣传及不合规产品标签

◾电商平台与社交媒体销售行为


2025年5月20日,越南卫生部发布第1372/QLD-MP号《关于加强对防晒类化妆品管理的通知》,重点对防晒化妆品的上市后监管提出严格要求,打击虚假申报和虚假宣传。卫生部要求相关机关对所有已通报具有防晒功效的化妆品进行复查,如不符合法规要求,应撤销其通报证书;对防晒产品标签及广告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其对防晒功效的宣称准确,无虚假夸大或违法内容;对防晒产品进行抽检,确保其SPF值与宣称一致。防晒产品生产商及进口商应对其防晒产品相关资料进行复查,确保产品合规性,并确保产品PIF文件均按照法规要求留存。


🔶越南电子商务草案修订

2025年1月17日,越南工业与贸易部发布了新的电子商务草案,向各界征求意见。新的草案明确了电子商务概念,如电子商务数字平台、跨境平台等。强化对平台运营方和平台中的外国卖家的管理,例如验证企业资质,公开企业信息,定期提交报告,并应确保其售卖的商品均符合越南法规要求,要求其承担与越南本土企业同等的法律责任。


印度尼西亚

🔶印尼食品和药品监管局(BPOM)已完成对化妆品通知系统的更新

2025年1月2日,印尼食品和药品监管局(BPOM)完成了化妆品通知系统的更新。系统新增企业和工厂的信息变更、产品信息变更、产品自主注销、成分自动识别等功能,并增加产品信息文件(PIF)相关的链接和信息的填报要求。


🔎更多详情如下:

化妆品出口 | 印尼化妆品通知新系统3.0正式发布


🔶印尼公布2025年法规制定计划

2025年4月28日,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 年第 278 号法令,关于食品药品监督机构2025年法律法规制定计划》,预计对印尼部分现行法规进行修订,化妆品涉及内容如下:


🔶印尼发布《化妆品进口许可文件申请需提交的测试结果法令草案》,拟对化妆品进口文件进行规范

2025年6月2日,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POM)发布《化妆品进口许可文件申请需提交的测试结果法令草案》,法规草案要求如下:


1️⃣所有化妆品进口在产品进口时,企业必须持有产品进口许可文件(印尼语Surat Keterangan Impor,简称SKI)。其中产品COA(Certificate of Analysis, CoA),是申请SKI的必需文件之一。 

产品COA需符合以下规定:

(1)产品COA必须由制造商或产品印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实验室出具。

(2)产品的测试项目必须包含BPOM规定的测试项目。

(3)产品COA的使用有效期为自文件签发之日起一年内。


2️⃣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BPOM明确规定了产品COA必须包含的测试项目,如面膜类产品需进行微生物测试(需氧嗜温微生物总数、铜绿假单胞菌、铜绿假单胞菌、白色念珠菌)和重金属测试(汞、铅)。


3️⃣此后不同批次的同一产品进口时,可沿用此产品仍在使用有效期内的COA作为已完成法规所要求微生物及重金属项目测试的依据,并补充预进口批次产品的剂型说明和感官性状测试结果。


泰国

🔶泰国正式修订含有氯咪巴唑防腐剂的化妆品应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警告声明内容

2025年1月31号,泰国化妆品委员会发布公告,批准对含有氯咪巴唑(INCI: CLIMBAZOLE)作为防腐剂的化妆品标签上所需的警告声明进行修订。具体调整如下:

1️⃣标注 “含有氯咪巴唑”;

2️⃣增加 “小心勿入眼” 提示;

3️⃣新增 “若使用后出现刺激症状,需立即停用并咨询医生或药剂师” 的警示。


修订后的标签要求于2025年2月1日正式生效。已上市产品需在180天内完成标签整改。


🔶泰国正式修订《化妆品禁用成分清单》,新增56种化妆品禁用成分

2025年1月31日,泰国于《皇家公报》上发布通知,宣布在《化妆品禁用成分清单》中新增56种物质,如过硼酸钠、氯化镍等,编号为条目 1613 - 1668。这些变更于2025年2月1日正式生效,泰国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让本国化妆品法规与此前东盟化妆品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东盟化妆品指令(ACD)的最新更新保持一致。


为确保新旧法规顺利过渡,对于在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进口或销售含有新禁用成分产品的化妆品企业,泰国官方给出了180天的宽限期进行整改。


🔶泰国针对存在吸入风险的粉末状二氧化钛出台新规,进行严格监管

2025年4月21日,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Thai FDA)出台新规,对含有粉末状二氧化钛且存在吸入风险的化妆品实施严格监管。

新规规定,若产品中含有1%及以上、空气动力学直径为10微米及更小的颗粒,便受此法规约束。涵盖范围包括供一般消费者使用的面部产品,以及专业美发师使用的气雾剂发用产品等。


🔶泰国拟颁布《化妆品标签:含氟牙膏》,明确规定含氟牙膏应在产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信息

2025年4月4日,泰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了《化妆品标签:含氟牙膏》法规草案。该草案依据泰国《化妆品法》第 22 条第三款拟定,明确要求含氟牙膏的制造商、进口商或合同生产商若计划销售相关产品,必须保证产品标签涵盖以下关键信息:

1️⃣需标注 “含氟牙膏” 字样,或使用表达相同意思的类似表述;

2️⃣清晰标明总氟含量,要以氟离子的形式呈现,并且单位需采用百万分率(ppm),或者使用与之等效的表示方法;

3️⃣关于儿童使用建议:明确指出 3 岁以下儿童,推荐使用的牙膏量应与一粒米粒大小相当;对于 3 至 6 岁的儿童,建议使用豌豆粒或玉米粒大小的牙膏量。同时强调,两岁及以上儿童在刷牙时,必须有成人在旁监督。


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预告修订「化妆品应标示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暨修正标示规定第七点草案

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于2025年1月21日预告订定「化妆品应标示之特定香精或香料成分」草案及预告修正「化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仿单之标示规定」第七点草案。


本次草案规范参考国际管理规定及「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ientific Committee on Consumer Safety, SCCS) 等相关研究,针对24项香精或香料成分,要求当使用于淋洗类产品浓度超过0.01%,或驻留类产品浓度超过0.001%时,必须标示实际成分名称,不得以香精、香料、Flavor、Fragrance、Parfum、Perfume或Aroma等方式标示。


生效时间:自公告日起一年后正式实施。目前该草案意见征集已结束,暂未发布正式公告。


🔶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预告修订「化妆品行政规费收费标准」修正草案

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于2025年3月6日预告修正「化妆品行政规费收费标准」草案。主要涉及删除特定用途化妆品查验登记、变更、延续及其他相关收费项目;修正化妆品产品登录、产品属性管理查询及化妆品证明书的收费标准等。


实施日期:自公告发布日起实施。目前该草案意见征集已结束,暂未发布正式公告。


🔶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拟修订化妆品法规限用物质清单

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于2025年4月1日预告修正「化妝品成分使用限制表」草案。为保障消费者安全,并参考国际化妆品管理规范,修正化妆品成分限用表的产品类型、限制规定及注意事项等,拟新增34项、修正74项及删除1项限用成分。


🔎更多详情如下:

【法规动态】中国台湾拟修订化妆品限用成分表—涉及常见成分


🔶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喷雾状化妆品的使用安全指引》

2025年6月23日,中国台湾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发布《喷雾状化妆品的使用安全指引》,为保障喷雾状化妆品使用及储存时的安全。该指引为行政指导文件,各界可自行参酌运用。


🔎更多详情如下:

法规政策 | 中国台湾发布《喷雾状化妆品的使用安全指引》


韩国

🔶韩国修订化妆品包装的标签要求

2025年2月7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MFDS)修订《化妆品法实施规则》(Cosmetics Act Enforcement Rules),明确提出化妆品外包装标注要求。即化妆品外包装必须清晰标注名称、制造商信息、成分、容量、使用期限、价格及注意事项,确保消费者无需开封即可查看关键信息。


🔶韩国删除了天然化妆品和有机化妆品认证程序及认证机构指定标准相关内容

2025年3月26日,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MFDS)发布第2025-111号公告,公布《化妆品法施行条例》修正案。该修订内容将自202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删除了天然化妆品和有机化妆品认证程序及认证机构指定标准相关内容,并删除化妆品标识和广告合规标准中有关天然化妆品和有机化妆品的内容。


🔶韩国将公开海外直购化妆品危害信息

2025年4月1日,韩国对《化妆品法》进行修订(第20901号法律),进一步明确监管细节:将通过公布海外直购化妆品的危害信息,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产品;加强对海外直购化妆品的检查,检查产品标签或者线上平台标注信息,以及进行检测,验证产品安全性;针对海外直购化妆品,开展统计调查、问卷调查或文献分析;强调对婴幼儿或儿童用化妆品应进行实际情况调查,核查产品安全资料及消费者使用情况,加强对儿童产品的专项监管。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将对主要用途非防晒类产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GST)

2025年2月12日澳大利亚税务局(ATO)明确修订了防晒产品的GST免税资格标准,含SPF的‌BB霜、粉底液、保湿霜、美容产品‌等,若宣传中‌不将防晒作为其主要用途,不再享受GST豁免。


🔶澳大利亚优化化妆品特定信息要求(SIR)的检索流程和提交程序

2025年5月29日,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引入计划(AICIS)发布公告称,计划于2025年7月25日将国家工业化学品申报评估署(NICNAS)下的部分评估报告直接添加至澳大利亚工业化学品名录(AIIC)中。当化学品进口至澳大利亚或者本地化学品制造时,对于纳入AIIC,并且明确标注了特定信息要求(Specific Information Requirement,SIR)附加义务的原料,此举措将显著提高物质的查询效率,更快速获取物质的评估信息。


阿联酋

🔶阿联酋国家合格标志强制更新

2024年9月16日,阿联酋工业与先进技术部(MoIAT)通过第137号部长决议,将采用更新版的国家合格标志(ECAS),并给到企业过渡期限以变更标签样式:

2025年3月15日起,所有新入市化妆品需更换新版ECAS认证标志。

‌2025年9月15日起,已在市场流通的产品,如未完成标志更新,将面临禁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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