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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重大利好:中国取消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相关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2024-01-26

过去,国家对含有三乙醇胺成分的商品,包括化妆品,在化学品风险管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监管要求,需要进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并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此外,对于跨境进口商品,如果化妆品中含有三乙醇胺,部分保税仓库也会建议暂不入仓。因为一旦被查验,而企业又暂时无法办理《两用物项与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只能退运处理。

就在昨天(2024年1月25日),工信部联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考虑防扩散风险可控以及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的需要,从2024年2月1日起,进出口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相关商品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涉及的商品类型包括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和化妆品等。

主要涉及的商品编码如下:

● 330300(香水及花露水)

● 330410(唇用化妆品)

● 330420(眼用化妆品)

● 330430(指(趾)甲化妆品)

● 330491(粉,不论是否压紧)

● 330499(其他化妆品)

● 3401/3402(含有表面活性剂及洗涤剂类产品)

● 380894(非医用消毒剂)

● 330510、330590(洗发、护发类产品)

● 330730(香浴盐及其他泡澡用制剂)

● 321590(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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