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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项目要求及方法选择
发布时间:2023-08-10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向前,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也在不断升级,化妆品功效宣称有助于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那么宣称功效的化妆品是否真的确有其效?应如何证明化妆品确有宣称功效?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进一步规定了功效宣称依据包括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结果等。其中,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是重要的评价手段之一,包括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和实验室试验。以下针对化妆品功效评价试验相关内容展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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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功效评价试验项目要求

1.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具有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和修护功效的化妆品,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2.二选一(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

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3.三选一(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

宣称具有紧致、舒缓、抗皱、控油、去角质、防断发和去屑功效,以及宣称温和( 如宣称无刺激) 或量化指标( 如宣称功效保持时间、宣称功效相关统计数据等) 的化妆品,应从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中选择至少一项进行评价,可以同时结合文献资料或研究数据的分析结果进行功效宣称评价。

 

4.宣称新功效化妆品

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应当根据产品功效宣称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对于需要提交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的,使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试验方法,应当委托两家及以上的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方法验证,经验证符合要求的,方可开展新功效的评价,同时在产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中阐明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等参数。

 

#02 功效评价试验方法选择

化妆品功效评价方法/标准很多,按其出处通常可分为以下4类。除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应当优先选择下述1 、2类试验方法;1、2类未作规定的,可以任意选择3 、4类中的试验方法。

 

1.我国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值)测定方法、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定方法、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测定方法。

此外,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7号通告发布,将《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和《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进一步为产品的注册和备案提供了科学、有效的参照标准。

因此,具有祛斑美白、防晒和防脱发功效的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并出具报告。

 

2.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

如轻工业标准QB/T 4256-2011《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作为行业标准推荐使用。

 

3.国外相关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的方法

如韩国食品药品安全评价院也发布了一系列功效评价指南,包括美白、抗皱、防脱发等功效评价指南。

 

4.国内外权威组织、技术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技术指南发布的方法、专业学术杂志、期刊公开发表的方法或自行拟定建立的方法

如欧美等多数国家,在具体化妆品功效评价方法上并没有相应的法规性文件,功效评价可依据ISO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相关规定、欧洲化妆品及其他外用产品功效评价专家组( EEMCO) 或其他行业协会发布的化妆品功效评价指南等,也可参考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方法或自行拟定的方法。但在开展功效评价前,评价机构应当完成必要的试验方法转移、确认或验证,以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

 

#03 不同情况下的评估要求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应当遵守伦理学原则要求,进行试验之前应当完成必要的产品安全性评价,确保在正常、可预见的情况下不得对受试者(或消费者)的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所有受试者(或消费者)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开展试验。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完成后,应当由承担功效评价的机构出具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功效宣称评价报告应当信息完整、格式规范、结论明确,并由评价机构签章确认。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2)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
(3)产品名称、数量及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颜色和物态等相关信息;
(4)试验项目和依据、试验的开始与完成日期、材料和方法、试验结果、试验结论等相关信息。

 

如采用我国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我国其他相关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的方法以外的试验方法,应当在报告后随附试验方法的完整文本。方法文本、试验报告为外文的,还应当翻译成标准中文。

 

#04 资料管理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对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和摘要进行归档并妥善保存备查。功效宣称依据资料为外文的,还应当翻译成标准中文进行存档。开展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产品配方应当与注册备案时保持一致,一致性证明材料应与功效宣称依据资料一同归档。

承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完成的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或出具的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备查。

 

参考文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背景下化妆品功效宣称的科学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