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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香精的相关法规及安全评价
发布时间:2023-06-20

日用香精是由日用香料和香精辅料按一定配方调制而成的混合物,是一种在化妆品及个人护理用品等加香产品中常用的原料,可掩盖其他原料的不良气味、赋予加香产品令人愉悦的香气。消费者对化妆品及个人护理用品等加香产品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也对日用香料香精致敏等安全性问题越来越关注。本文从国际国内日用香精的相关法规及安全性角度进行介绍。

#1国际日用香精香料管理
 

1.主要机构
国际上公认的香精香料评价的权威机构一般都指两家:日用香料香精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for Fragrance Materials)、国际日用香精香料协会(International Fragrance Association),这2个机构的职责各有侧重。

RIFM一般收集制造商成员的香精香料产品信息,对香料的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据,对香料的安全使用标准进行测试与评估,并与官方机构合作并统一。其建立的RIFM数据库,通过不断的文献检索、定期收集数据,成为全球有关日用香料毒理学数据、文献等资料较为完整的数据库。RIFM对日用香料安全评价的结果作为 IFRA制定实践法规和标准的基础。

IFRA致力于香精香料用量标准确定,主要通过制定有关自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日用香料香精安全性的管理,其依据RIFM的安全评价结果为基准制定的实践法规(含IFRA标准)已成为行业自律的基础。

 

2.香精安全性管理
国外法规主要是IFRA的实践法规和欧盟化妆品法。

IFRA的实践法规:截至目前,IFRA标准共修订50次,2021年6月发布实施第50次修订的通知。IFRA标准对日用香料香精的管理主要采用否定列表和限制列表的方式,分为禁用标准、限用标准和有质量规格的标准等,不在列表中的日用香料一般视为可以安全使用。

欧盟化妆品法:《欧盟化妆品指令》(76/768/EEC)基本采纳了 IFRA禁用标准中的物质名单。2003年,《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将生活中可预见暴露频率最高的26种可能引起接触性过敏的日用香料致敏物收录于附录III(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质量分数0.001%、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质量分数0.01%时,应在化妆品标签中进行标注。2009年11月,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致敏物的规定。

 

#2我国化妆品香精相关法规及安全评价
 

1.相关法规
我国化妆品法规并不要求在化妆品标签上标注日用香精全成分,也没有采用欧盟对于26种香精过敏原超出限定浓度须在标签上标注的规定。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对禁用香料未单独列表,但与欧盟化妆品法规中的禁用香料大体一致。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规定,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分别提交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2)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

《日用香精》( GB/T 22731-2017),该推荐性标准参考IFRA实践法规,对应用日用香精的11类产品(日化产品,含护理用品的化妆品) 作了规定,对99种限用香料及其在11类芳香产品中的最高限量列表规定,并列出82种禁用香料表。对于禁、限用物质列表以外的香料成分,可以认为在我国允许使用。

目前,《日用香精》(GB/T 22731-2022)已修订完成,将于202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与《日用香精》( GB/T 22731-201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有:(1)删除了验收单位的内容和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的内容;(2)将应用日用香精的十一类产品更改为十二类;(3)增加了26种限用的香料及其在12类加香产品中的最高限量;更改了原99种限用香料在12类加香产品中的最高限量;增加了表注内容;(4)增加了禁用物质万寿菊精油和净油、薄荷内酯、苏合香提取物(粗胶)、马鞭草精油;增加了表注内容;删除了1,2,3,4-四氢-4-甲基喹啉;(5)增加了来自植物的物质的植物学学名。

 

2.安全评价
(1)普通人群化妆品
《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规定,香精香料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修正案及其相关标准。如香精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标准,需对相关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2)儿童化妆品
《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配方中使用香精或者具体香料成分的,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填写并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并对每种香料组分进行安全评估。

同时也对儿童化妆品中香精含量评估作出了要求:香精为类别原料,不能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香精”最高历史使用量,应当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儿童化妆品的配方研发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并结合儿童生理特点,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精、着色剂、防腐剂以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当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香精或者香料,不建议使用成分复杂的可能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的原料作为芳香剂。如使用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的香精或者香料,应当进行充分安全评估,对致敏性组分含量在驻留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01%,以及在淋洗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1%时,应当在标签上标印以告知消费者。(26种致敏性组分详见《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表)

国际上公认的香精香料评价的权威机构一般都指两家:日用香料香精研究所(Research Institute for Fragrance Materials)、国际日用香精香料协会(International Fragrance Association),这2个机构的职责各有侧重。

RIFM一般收集制造商成员的香精香料产品信息,对香料的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据,对香料的安全使用标准进行测试与评估,并与官方机构合作并统一。其建立的RIFM数据库,通过不断的文献检索、定期收集数据,成为全球有关日用香料毒理学数据、文献等资料较为完整的数据库。RIFM对日用香料安全评价的结果作为 IFRA制定实践法规和标准的基础。

IFRA致力于香精香料用量标准确定,主要通过制定有关自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日用香料香精安全性的管理,其依据RIFM的安全评价结果为基准制定的实践法规(含IFRA标准)已成为行业自律的基础。

 

中贸提示:
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及《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香精为类别原料,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香精”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对香精进行评估,或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香精)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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