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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防腐剂、染发剂!中检院公开征求3项化妆品标准意见
发布时间:2025-11-1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技术标准,中检院组织制定了《汞及其化合物》等3项化妆品标准制修订项目征求意见稿(附件1—3),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按要求在“化妆品标准制修订管理系统”(https://www.nifdc.org.cn/nifdc/bshff/hzhpbzh/hzhpbzhxt/index.html)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 


附件:

1.《汞及其化合物(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2.《邻苯基苯酚及其钠盐(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3.《酸性紫43号(CI 60730)(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中检院

2025年11月17日


拟修订内容如下:👇

汞及其化合物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

汞及其化合物(表4中的汞化合物除外)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表1)第888号,表4中收录了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硫柳汞;有害物质限值要求中规定,汞限值不得超过1 mg/kg,并备注有“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本次修订拟作如下调整:表4中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硫柳汞等2种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拟调整为化妆品禁用原料;表1第888号中文名称调整为“汞及其化合物”,英文名称调整为“Mercury(CAS No. 7439-97-6)and its compounds”;删除汞限值的备注内容。调整后,与日本、东盟的使用管理要求一致。


邻苯基苯酚及其盐类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

邻苯基苯酚收录于《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附录Ⅴ(化妆品准用防腐剂清单)第7项。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欧盟调整其使用管理要求,淋洗类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2%(以苯酚计),驻留类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0.15%(以苯酚计),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避免接触眼睛”。同时,欧盟拟将邻苯基苯酚和邻苯基苯酚钠同时收录于附录Ⅴ第7项,拟新增限制条件“当邻苯基苯酚与邻苯基苯酚钠混合使用时,在淋洗类产品中的混合浓度不得超过0.2%(以苯酚计),在驻留类产品中的混合浓度不得超过0.15%(以苯酚计);不得用于可能具有吸入风险的产品”。


酸性紫43号(CI 60730)

◾与我国已有标准的关系

酸性紫43号(CI 60730)收录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准用染发剂(表7),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1.0%,其他限制和要求中水不溶物不得小于0.4%。本次修订拟作如下调整:将非氧化型染发产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调整为“0.5%”;

将其他限制和要求中水不溶物调整为“不得大于0.4%”。调整后,与欧盟、美国等国家或地区使用管理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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