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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检查:“一号多用”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3-06-27

#01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药监综妆〔2023〕57号),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召开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动员部署会。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聚焦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集中排查治理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

 

重点检查!!!

 

1“一号多名称”

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2“一号多商标”

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3“一号多主体”

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企业要对已注册、备案产品上传的标签图片进行全面自查,对上市销售包装已发生变化的,要切实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及时变更上传符合要求的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图片。

 

#02

可以参照下表进行自查:

自查

同时企业还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的注册备案产品的检查:

1.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

对已完成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进行在审核,审核注册备案产品命名依据、功效宣称、产品标签信息、产品配方等和上市产品的一致性。

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科学性。

2.生产一致性审核

产品注册备案资料和实际生产情况是否一致

生产配方、工艺、质量控制措施和生产过程保持一致

3.产品逐批放行

上市产品是否均进行有效放行

产品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每批次留样

4.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

(二)使用电子标签的,应当提交电子标签内容,销售包装上的图码应当是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预置图码;

(三)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四)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

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

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

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

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

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

 

第五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温馨提示

日前,浙江省药监局发布通知,请企业在7月15日前针对“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