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化学品某些要求和程序的简化提案》,对REACH、CLP等化学品法规进行减负。化妆品中同样也涉及到许多化学原料,因此,在本次针对化学品的简化提案中,也包含了针对《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部分条款的拟议修订。下面,ZMUni中贸合规中心将主要针对本次提案中涉及化妆品的部分进行介绍。
提案中针对《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的修订主要涉及对该法规附录IV-VI中新增准用原料批准程序的明确、细化CMR物质监管规则、简化申报与标签要求、减轻监管与报告负担等。
1. 新增新成分审批与管理优化
预计新增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纳入《化妆品法规(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附件 IV、V 和 VI 的程序。企业可将含科学依据的申请递交给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将征求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意见,SCCS 需在12个月内反馈评估结果。如果需要补充证据,委员会可以延长该期限。
2. CMR物质监管细化
1️⃣明确暴露途径:
只有在CMR物质未指定暴露途径或明确为“皮肤暴露”时,该原料才被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若CMR特性仅只与“口服”或“吸入”相关(如口红偶然摄入、喷雾偶然吸入),不直接禁止,但需SCCS针对该原料在可能造成此类暴露的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明确豁免政策:
修订条款中要求企业必须在该物质被正式归类为CMR后3个月内向欧盟委员会提交豁免申请,说明该CMR物质的使用没有可行的替代物,并有“替代方案分析”作为证明,且SCCS对该物质的使用进行了评估,认为其是安全的。本次修订中还明确了对于替代物的标准,如安全风险更低、功效等同、技术和经济上可行、使用不受专利等限制。
3️⃣针对植物提取物原料的豁免:
若未经化学改性的植物提取物含CMR成分,仅当该提取物本身被归类为CMR时才被禁止使用;但如果该植物提取物存在潜在健康风险,欧盟委员会将要求 SCCS进行安全评估。
4️⃣过渡期政策:
若某种化妆品成分被欧盟分类为CMR物质,并被正式禁止或限制使用后,在新法规生效后12个月内,新产品仍可上市;24个月内,已上市的产品仍可销售。
3. 简化纳米原料监管
取消含纳米材料化妆品的“预先申报”要求,但原法规要求的原料物理化学性质等安全评估资料仍应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体现。
4. 原料命名
原法规中规定的《化妆品常用成分名称表》相关规定被删除,欧盟也将使用国际公认的命名法(INCI)。并且,法规中附件II至VI中涉及的原料名称也将按此修改。
5. 监管报告负担减轻
原法规中要求成员国主管部门必须对化妆品进行适当的检查,并定期审查和评估其监督活动的执行情况,至少每四年提交一次相关报告。随着ICSMS系统(欧盟市场监管信息与通信系统)的引入,该规定已变得多余,因此应予以取消。
目前此修订提案正在讨论中,尚未正式实施。本次法规修订主要强调了简化、创新和与国际的接轨,对于中国化妆品及创新原料出海是一个新的发展机遇。ZMUni中贸合规中心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法规动向,筛查可能存在的如纳米原料资料不齐全或使用CMR物质的合规风险,抓住欧盟化妆品市场创新新机遇。
*信息来源:
https://single-market-economy.ec.europa.eu/publications/simplification-certain-requirements-and-procedures-chemical-products_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