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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注册备案时原料使用目的该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3-03-29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配方表要求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其中,使用目的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主要使用目的。

 

目前,我国化妆品法规并未对普通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做出限定,化妆品备案系统使用目的为配方自动导入或手动录入。

 

以下针对特殊化妆品、欧盟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进行介绍,并对我司在化妆品注册备案过程遇到使用目的相关问题举例说明。

01

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仅限于注册系统内规定的使用目的。

 

目前申报系统中的原料可选择的使用目的共计68种,分别为:pH调节剂、赋脂剂、清洁剂、吸附剂、螯合剂、光稳定剂、清凉剂、吸收剂、拔毛剂、还原剂、祛斑剂、消泡剂、保湿剂、缓冲剂、去屑剂、悬浮剂、变性剂、角质剥落剂、染发剂、氧化剂、表面改性剂、角质软化剂、溶剂、抑汗剂、成膜剂、睫毛调理剂、溶助剂、增稠剂、除臭剂、抗结块剂、柔顺剂、增溶剂、发用调理剂、抗静电剂、乳化剂、增塑剂、发用定型剂、抗氧化剂、乳化稳定剂、粘度调节剂、芳香剂、控油剂、润肤剂、粘合剂、防腐剂、裂解剂、收敛剂、遮盖剂、防晒剂、美白剂、烫发剂、遮光剂、防脱发剂、美黑剂、填充剂、着色剂、分散剂、磨砂剂、推进剂、指甲调理剂、封闭剂、皮肤保护剂、脱毛剂、珠光剂、肤感调节剂、起泡剂、稳定剂、助滑剂。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申请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防脱发的产品,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成分,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例如:

防脱发剂(侧柏(BIOTA ORIENTALIS)叶提取物)。

02

欧盟化妆品

欧盟化妆品成分的官方在线数据库Cosing中的List of Functions列出了83种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并对每种使用目的进行详细描述。

 

与我国化妆品注册系统中的使用目的相比,分类更详细,使用目的更符合产品功效。例如抗皮脂溢出剂、控油剂、抑汗剂、收敛剂、剥落剂、角质溶解剂、保湿剂、封闭剂、润肤剂、舒缓剂等等。

 

部分截图如下,详细内容可见文后链接。

 

图片

 

此外,针对原料使用目的查询,可根据其CAS、INCI名称等进行搜索,如下图。

 

图片

 

对于化妆品原料使用目的确定,可以参考上图Cosing 中List of Functions描述和原料查询。

03

使用目的的相关问题

1. 化妆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

 

例如产品名称为“某某氨基酸面膜”,产品功效宣称为保湿,则产品配方中应包含氨基酸,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应当与产品功效一致。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

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2. 配方中原料使用目的与实际不符

 

例如护肤类产品中原料使用目的为“发用调理剂”、 CI 77891和CI 77491等在化妆品中为常见着色剂,备案系统中填报的使用目的为色淀。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并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

 

3.复配中含有原料既是《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限用物质也是准用物质

 

例如复配中含有苯甲酸钠,复配使用目的为皮肤调理剂。苯甲酸钠既是限用物质,也是准用防腐剂,建议在配方表中备注苯甲酸钠的使用目的。

 

4.普通化妆品配方中含有其他国家或地区法规公布或者由监管部门批准的祛斑美白功效原料

 

例如普通化妆品配方中含有烟酰胺、红没药醇等,建议具体填写其具体使用目的,如保湿剂等。

 

 

中贸提示:化妆品配方原料使用目的的填报应具体、规范,应根据原料在产品中实际发挥的主要作用填写,与原料理化性质、产品属性、配方工艺等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