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备注:并未涉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其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中贸合规中心小贴士】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已经上线,截至目前,已经公示了10829条原料登记记录。其对应的原料报送码可在产品备案配方中进行填写。在此建议化妆品企业应该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物料放行做好把关,产品备案时不要图一时省事,现在都是电子化监管,切记如实申报,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信息公示
【化妆品原料报送码在产品备案配方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