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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总 | 牙膏销售和进口前要备案?
发布时间:2023-03-08

“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1.1实施)第六章附则提出,这是新条例公布后社会热议的话题。截止到目前,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6日就《牙膏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虽然这些新规尚未发布正式稿,牙膏也还尚未开始实施进口或销售前备案,但新条例已实施2年多,牙膏的管理法规标准等已根据新条例发生了不少变化,在此进行梳理。

 

牙膏定义:是指以摩擦的方式用于人体牙齿表面及周围组织,以清洁、美化及保护为目的的固体及半固体制剂。——《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6月29日发布

第六章附则: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产品安全性要求不降低的前提下,将一般清洁类及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的牙膏按照普通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宣称上述功效的产品,在按照功效评价标准进行人体功效验证后,应当将相关评价依据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牙膏在原料管理、标签管理上有区别于普通化妆品的独特之处,因此条例规定是“参照”而不是“按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

 

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flxzhfg/20200629190501801.html

 

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022年1月6日发布

第六十六条:牙膏生产质量管理按照本规范执行。

将牙膏作为重点产品,明确其半成品贮存、填充、灌装,清洁容器与器具贮存等工序,应符合生产车间洁净区的要求。

 

链接:

https://www.nmpa.gov.cn/hzhp/hzhpfgwj/hzhpgzwj/20220107101645162.html

 

三、《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11月13日发布

1、第三条:牙膏定义指以摩擦的方式用于人体牙齿表面及周围组织,以清洁、美化及保护为目的的固体及半固体制剂。

2、第五条:牙膏备案人对牙膏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3、第十六条:牙膏备案人在完成产品功效评价后,方可办理备案。

4、第十七条:承担牙膏功效评价的机构应对其作出的评价结果负责。

 

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zhqyj/zhqyjhzhp/20201113094757150.html

 

四、《牙膏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

2021年1月6日发布

要点: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为规范牙膏备案管理工作,起草了《牙膏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征求意见稿内容共六章五十三条,拟定了牙膏备案资料的相关要求等。

 

链接:

https://www.nmpa.gov.cn/zhuanti/hzhpjdgl/hzhptlzqyj/hzptlzjqyj/20210106145013118.html

 

备案资料要求:

牙膏备案人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牙膏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功效类别:

基础清洁类、防龋类、抑制牙菌斑类、抗牙本质敏感类、减轻牙龈问题类、美白类、抗牙石类、减轻口臭类、其他功效。

 

五、关于儿童牙膏产品监管的说明

2022年05月12日发布

《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1年10月8日发布

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定义中不包含牙膏,牙膏只是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具体参照办法由此后颁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确定。

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在审定“牙膏监督管理办法”,估计将尽快颁布实施。儿童牙膏参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管理的具体细则将在“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法规中予以明确,其监管工作按照此后颁布的“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法规要求实施。

相关法规发布前,儿童牙膏按现行牙膏类法规监管,可继续正常销售。

 

解读:

1.自2022年5月1日起,若有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牙膏,必须参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此前若有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牙膏,未参照《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规定》。

2. 2022年5月1日之后,若有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牙膏必须标注“小金盾”。

相关法规发布前,儿童牙膏按现行牙膏类法规监管,可继续正常销售。

 

链接:

http://www.cocia.org/detail/1135/ 《关于儿童牙膏产品监管的说明》

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xzhgfxwj/20211008171226187.html《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六、科普-国家药监局

(一)牙膏不能治疗疾病--2022年01月07日发布

(1) 牙膏不能宣称具有医疗作用 牙膏是指以刷牙的方式作用于人体牙齿表面,起到辅助清洁作用的半固体制剂。牙膏具有美化、保护牙齿及周围组织等功效。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值得注意的是,牙膏不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不能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功效宣称。目前,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制定专门针对牙膏管理的部门规章《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并将推动该规章尽快出台。

(2)牙膏宣称“抗幽门螺旋杆菌”缺乏科学依据 幽门螺旋杆菌主要存在于人体胃部,没有证据证明,通过使用牙膏刷牙能够对存在于胃部的幽门螺旋杆菌产生影响。此外,口腔是由多种细菌等微生物共存的复杂环境。有研究显示,口腔中可能存在的幽门螺旋杆菌主要集中在唾液和菌斑内。口腔中的幽门螺旋杆菌与牙周病、口臭、胃癌等消化系统疾病的相关性尚缺乏循证医学证据的支持。宣称具有“抗幽门螺旋杆菌”的牙膏等产品可能添加了广谱抑菌剂。如若长期大量使用广谱抑菌剂,可能导致口腔内菌群紊乱,不利于口腔健康。 

(3)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牙膏不是药品,牙膏不能替代药品治疗疾病。如果患有疾病,建议遵医嘱进行治疗。

 

(二)牙膏不是“促长牙”、“补牙洞”的神器—2022年07月05日发布

近来,市场上销售的一些所谓牙膏产品,宣称具有“促进幼儿长牙”、“修补牙洞”、“闭合牙缝”、“稳固牙松动”,甚至“让牙齿再生”等功效。需要指出的是,牙膏不是药,不能治疗疾病,也不具有上述宣称的功效。这里提示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

 

一、牙膏的主要功效

牙膏通常是指以刷牙的方式作用于人体牙齿表面,起到辅助清洁作用的半固体制剂。摩擦剂是牙膏的主要原料。在刷牙时,牙膏中的摩擦剂通过牙刷的刷毛在牙齿表面进行摩擦而达到清洁、去除牙渍的作用。随着牙膏技术的创新,在普通牙膏中添加相应的功效成分,可使牙膏具有相应的功效,如:添加氟化物可以发挥一定的防龋功效等。但应注意的是,任何牙膏都无法治疗口腔疾病。

二、牙膏不能“促长牙”

人的一生仅拥有两副牙齿——乳牙和恒牙。一般从6月龄左右开始萌出乳牙,2岁半到3岁左右乳牙全部萌出;到6岁左右陆续开始发生乳牙的生理性脱落,恒牙替换萌出,再到12岁左右乳牙全部被恒牙替换,成为恒牙列。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恒牙脱落或损伤,都无法再生。没有科学证据表明,通过用牙膏刷牙,能对乳牙萌出产生影响,更不可能使恒牙脱落后再生。

三、牙膏不能“补牙洞”

龋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龋齿,是口腔中最常见的疾病之一。在龋齿发生初期,牙釉质表面开始脱矿,龋齿的发展进程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牙齿发生龋损(龋洞)后是不可再生的。使用含氟牙膏刷牙,可增强牙齿的抗龋能力,但不能逆转龋齿的发展进程。而且,长期的牙龈疾病导致牙龈组织被破坏,进而引发牙齿松动,需要进行专业的口腔检查、诊断和治疗。所谓通过使用牙膏刷牙来“修补牙洞”、“闭合牙缝”、“稳固牙松动”,均无科学依据。

 

提醒广大消费者:龋齿等口腔疾病应以预防为主,建议保持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和饮食习惯,定期进行口腔检查,理性选择牙膏产品,不要相信牙膏能够治疗口腔疾病的虚假宣称。

 

七、牙膏产品功效验证标准清单

 

八、《已使用牙膏原料目录》

(未公布)

一、收集范围:

2020年7月31日前在我国境内已上市销售的牙膏产品中所用的全部原料;

 

二、使用证据:

1、如该原料用于国产产品,需提供证明该原料使用的销售包装(剖展图照片)及对应的上市记录(包括出库单、电子销售记录等);

2、如该原料为进口产品所使用,需提供海关的清关证明,包括原版标签及对应的中文翻译(需包括外文产品名称、销售包装)。

 

链接:

http://www.cocia.org/detail/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