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管背景
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国饲料工业协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做出了相关规定: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农业农村部公告作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2.申请人资质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研制者或生产企业。
5年监测期:监测期内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提出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的除外。
3.申请范围
1. 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
3.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4.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5. 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6.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4.申请流程和周期
从资料准备到申请完成,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周期通常为2到3年。
5.申请材料清单
6.相关法规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7.我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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