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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处罚也可以适用快速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3-04-17

随着进出口业务的快速发展,企业在进出口业务过程中,或多或少的由于非主观故意的违反了海关的某些监管条件,产生了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若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同时也是为了为了规范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保障和监督海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01 案例

2019年8月12日,浙江某公司委托代理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1批碧根果,并于2019年8月20日申报出区。在这批货物未完成检验检疫流程且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情况下,该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将这批进口坚果擅自提离海关监管场所,并存放于杭州某仓库。该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02 分析

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环节负有依法报检、中文标签合规审查等法律义务,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的,可能构成违法,会受到海关的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上述违法行为的出现,主要是企业对相关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程序规定不了解,片面地认为检验检疫只是对产品开箱验货,对进口食品须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的规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海关提醒

食品进口商应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时了解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自觉守法,积极配合海关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切勿以生产经营急需等为由擅自销售、使用,避免因违法造成不必要的处罚损失。

 

小编提醒

进口化妆品原包装的净含量标示符合原产国要求即可,其中文标签净含量应符合本《办法》要求海关实施行政处罚不仅在于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在于依法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职能,降低违法案件发生的概率,维护进出口秩序、国门安全和国家声誉。更希望可以得到广大进出口企业、从业人员的更大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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