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监管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需要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审评批准后才能⽤于食品。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规定:
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范围
·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 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简称“扩项”)。
3.申请人资质
拟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
4. 申报流程和周期
从资料准备到备案完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周期通常为1-3年,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的申请周期通常为6-12个月。
5. 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 |
新品种 |
扩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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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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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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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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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
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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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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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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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
(六)标签及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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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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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
√仅适用于进口新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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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
√仅适用于进口新品种 |
注:“√”表示需要提供,“ⅹ”表示可以不提供。
6.相关法规
8. 我们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