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贸合规中心

中贸合规中心

菜单

资讯中心

>

法规速递

案例分析 | 新食品原料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发布时间:2023-04-27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新食品原料在我国食品行业中的应用逐渐增多。许多企业纷纷投入新食品原料的研发与生产,带动了食品行业的创新与进步。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因新食品原料标识不合规而引发的问题,导致相关企业受到负面影响。

 

中贸合规中心ZMUni建议:企业在使用新食品原料时,不仅要关注原料本身,还需重视产品标识的合规性。

 

 

1 新食品原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相关案例:案号(2018)京0115民初16235号

2018年3月,张某花费1830元,通过淘宝网平台购买了***公司销售的“***牌人参枸杞芡实粉”50罐。收货后张某发现产品配料中的人参未标注人工种植,且未在包装上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食用限量。张某认为人参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张某要求购物价款十倍赔偿金(18300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购物款1830元,原告向被告退还“***牌人参枸杞芡实粉”50罐。被告支付原告购物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8300元。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

“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

依据该规定,食品配料表中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也应符合公告的要求。不严格按照公告要求标示新食品原料的配料名称,可能会造成误导。

以“人参”为例,“人参”被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该清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明确“人参(人工种植)”纳入新食品原料管理。因此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人参”并不准确,以新食品原料的身份应用到食品中时,应标示公告中的名称“人参(人工种植)”。

 

 

2 新食品原料:食用量的标示

相关案例:案号(2017)京02民终8277号

2017年3月,胡某花费39.8元在某超市购买了2盒2盒***薄荷糖(奇异果味)。胡某购买后发现商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库拉索芦荟凝胶,认为该商品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而未标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货退款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超市向胡某退还39.8元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同时胡某向超市退还2盒薄荷糖。超市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超市上诉,维持原判。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含新食品原料标签标示以及低聚果糖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279号)中指出: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相关规定,食用方法属于推荐标示内容。预包装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

原卫生部2008年第12号公告明确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30克/天;但是公告中没有要求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示“食用量”。《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中对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用量标示有相应的说明:“企业应在企业标准中对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作出规定。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

结合上述复函和公告要求,可以看出,如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没有明确要求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的,可以结合公告的食用量要求和食品的最终消费情况来确定是否在标签中注明“食用量”。能够确保消费者日摄入量处于安全范围,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无法确保消费者的新食品原料的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的,建议在包装上标示每日食用量。

 

 

3 新食品原料:不适宜人群的标示

 

相关案例:案号(2019)京03民终5860号

2017年3月,封某花费6864元,在***公司于京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购买了3盒***胶粉(每盒540g)。配料表中含有鹿胶、蛹虫草子实体、小麦、冰糖、白砂糖,其上并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蛹虫草子实体为新食品原料: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封某要求***公司退还货款6864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封某返还货款6864元,向封某支付赔偿金68640元。美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某些新食品原料在申报时未提供婴幼儿、孕妇等特殊人群的食用的安全性评估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确保在特殊群体中的食用安全性,因此,在其新食品原料公告中明文要求注明不适宜人群,例如“宝乐果粉(婴幼儿不宜食用)”、“米糠脂肪烷醇(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人参(人工种植)(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等。终产品中如添加了这类新食品原料,应根据要求在标签中注明不适宜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