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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察

不足1吨新化学物质告别备案路径!一文读懂简易登记申报要点
发布时间:2026-09-08


随着新化学物质登记相关制度迭代落地,过去年生产/进口量1吨以下可走备案通道的模式正式退出。不少企业疑惑:吨位低于1吨,现在该走哪条合规路径?材料怎么准备?存量备案如何完成转换?


本文结合生态环境部固废中心问答、聚合物登记指引以及政务系统更新信号,围绕1吨以下新化学物质新规登记要求展开梳理,帮助企业理清申报逻辑,避开实务坑点。


1

制度变革:从备案转向简易登记

依据修订后的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原适用于年生产量或进口量不足1吨新化学物质的备案模式已取消,吨位小于1吨的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新化学物质,统一归入简易登记范畴,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区别:在旧版管理框架下,不足1吨新化学物质实行备案制,企业提交备案材料拿到回执后即可开展生产、进口活动,属于存档备查模式,无需行政许可审批。新规施行之后,该类物质不再适用备案,必须完成简易登记、获取登记证,方可开展相关商业活动。


◾系统变更提示: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系统完成界面模块切换,旧的“备案申请”模块正式变更为“登记申请”。

⚠存量过渡重要提醒: 已经取得旧版备案回执的 1 吨以下新化学物质,不会自动转换成登记证,企业需要在规定截止时间(2026.12.31)前,通过政务系统专门设立的 “登记申请” 业务模块提交申请,完成从备案到简易登记的合规切换,逾期未转换将无法继续开展对应物质的生产进口活动。



2

申请主体限制:境外企业不能直接递交登记申请

旧备案体系中,境外出口企业可以直接作为备案申请人,与境内代理人共同履行合规义务。现在原代理人制度已被取消,登记申请人限定为境内具备独立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或进口企事业单位。


境外企业无法直接发起登记申请,全部需要委托境内符合资质的法人主体作为申请人完成整套申报流程,代理权责、法律责任需要在委托协议中完整约定。企业在启动项目前,应当先核对申请人主体资质,避免因为主体不合规直接造成申请被驳回。



3

核心申报材料与数据要求

参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常见问答系列十二》以及登记指南文件,1吨以下的简易登记,数据基本沿用原备案阶段的基础数据要求,但新增多项表单必填字段,材料清单分为一般物质、聚合物两大类。


一般物质

1️⃣基础数据:理化性质、生态毒理、物质健康、环境危害相关信息如有需如实填写。(非强制性数据要求)

2️⃣简易登记申请表:一套申请表仅对应单一化学物质,不再支持填报多个物质,申请表内必须完整填写物质的用途分类、申请用途、功效等使用信息,这是本次系统升级后新增的核心模块,也是备案转登记审查的重点。

3️⃣新增填报项-使用信息

系统支持多用途申报,每一个用途都必须对应完整的分类、申请用途及功效描述。


①用途分类:

通过下拉菜单依次选择”门类”和”子类”,并生成对应的”用途代码”(如10b)。系统提供了标准化的下拉菜单,包括”其他溶剂”、“陶瓷、耐火材料、精细陶瓷”、“试验研究用”、“中间体(合成原料、聚合原料、聚合引发剂等)”、“化妆品”等。企业必须从中选择最贴切的用途,不可随意填写。


②申请用途和功效:

需简明扼要地描述该物质在所选申请用途下发挥的具体作用。


聚合物

定义:新化学物质单体或反应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除了完成上述系统填报外,还需特别注意官方问答系列十二中明确的实质性合规要求。这些要求虽不直接体现在基础表单中,却是技术评审的必查项。

1️⃣命名一致性:聚合物的中文化学名称必须符合《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HJ1357-2024),英文名称按IUPAC或CAS规则命名,中英文必须保持一致。商品名、缩写名等只能填入”其他名称”。

2️⃣单体/反应体清单:必须列出所有参与反应的单体和反应体(包括未结合在最终结构中的反应体),规范填写化学名称、CAS号及投料重量比/百分比。

3️⃣分子量表征:必须提供分子量分布表征数据(如GPC分子量分布图)。若因特殊性质无法测试,需结合反应机理提供完整的估算过程。

4️⃣排除情形说明:关于聚合物不属于排除情形的说明,必须基于分子结构、用途、测试数据等客观依据编制,不能仅提供”该物质不属于阳离子聚合物”等主观描述。

5️⃣阳离子聚合物限制:阳离子型聚合物原则上应办理常规或简易登记。仅在”固体且不溶于水/不分散于水,只在固相下使用”或”低阳离子密度(FGEW≥5000道尔顿)“两种情形下,方可办理登记申请。

6️⃣降解或稳定性说明:需基于分子结构、应用场景等综合分析,提供降解或稳定性测试数据或研究报告。


信息保护必要性说明(可选)

1️⃣不涉及商业秘密:无需勾选和上传

2️⃣涉及:在化学名称、CAS号或SMILES码处勾选“申请信息保护”,上传必要性说明材料(为什么是商业秘密、公开会损害什么利益等)。

3️⃣依据12号令,化学物质标识信息(包括中英文名称、CAS号、分子式和结构式等)的保护期限最长为5年。



4

企业要履行的登记后义务

很多企业把重心放在拿证环节,容易忽略后续跟踪管理义务,1吨以下简易登记证持有人,需要持续落实以下责任:

1️⃣资料留存和信息上传:完整保存物质生产进口数量、用途、风险管控等执行记录,并于每年3月31日前上传上年度的信息至登记系统。

2️⃣新危害信息报告:后续发现该物质存在未被识别的环境、健康新危害,要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同步落实风险消减举措。

3️⃣按照登记证载明的吨位区间、允许用途开展活动;实际用途发生改变,不在登记允许范围内时,需要评估是否需要变更登记。



5

企业行动建议

1️⃣梳理内部物质清单:区分①全新未申报的1吨以下新化学物质;②已经持有旧备案回执的存量物质,分别规划申报、转换登记时间表,避开截止日期(2026.12.31)临近造成的审核排队。

2️⃣核查申请人主体,境外供应商提前协调,确定国内合适的法人申请人,梳理代理协议权责。

3️⃣聚合物项目提前自查命名、单体清单、分子量分布、排除情形证据链,减少补正次数。

4️⃣申报填写时,为了更为顺利通过评审,用途信息务必如实细化,不要笼统填写。


本次制度调整,把原备案路径的1吨以下新化学物质纳入行政许可简易登记管理,并非一味抬高企业门槛,而是在保留原有基础数据要求的前提下,强化源头环境风险管控。不管是新项目申报,还是存量备案转换,企业吃透申报资料要点、把握时间窗口,才能平稳完成合规过渡,确保新化学物质合法合规地进入中国市场。企业也应密切关注后续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法规制度修订的推进和落地,依照最新要求动态调整合规策略。


声明:本文依据生态环境部公开问答、登记指南、政务系统公开信息等整理,仅作为合规参考,不替代官方正式申报指引,具体申报请以生态环境部最新官方文件、系统填报提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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