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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出口 | 欧盟防晒产品宣称、标签及测试指南
发布时间:2025-06-20


随着国货防晒化妆品加速出海,尤其是进军法规严苛的欧盟市场,深刻理解并满足其差异化监管要求至关重要。欧盟与中国在防晒产品的功效宣称、标签标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那么,中国企业在规划防晒产品出口欧盟时,需要注意哪些核心的法规要求呢?


欧盟如何管理防晒产品?

欧盟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中定义化妆品是指施于人体外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和外生殖器官)或牙齿及口腔粘膜,以清洁、芳香、美容修饰、保护或维持其良好状态或消除身体不良气味为主要目的的物质或混合物。


根据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防晒产品的功效测试和宣称的指导意见》(2006/647/EC)防晒产品在欧盟属于化妆品,除了受(EC) No 1223/2009监管,符合欧盟对化妆品的一般法规要求,还应满足2006/647/EC中针对防晒产品的相关要求。


欧盟对于产品宣称防晒所需要满足的要求是什么?

在中国,防晒产品所测UVB(SPF)≥2时,即可宣称具有防晒效果。标注PFA值或PA+~PA++++的产品,应当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应当检测化妆品抗 UVA 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测定 PFA 值。此前,中贸合规中心已经介绍了中国防晒化妆品标签及检测方法选择指南


而在欧盟,根据2006/647/EC,防晒产品应同时提供UVA(PA)和UVB(SPF)防护防晒产品提供的最低防护等级应如下:

(a)UVB 防护系数为 6;

(b)UVA 防护系数为UVB的 1/3;

(c)临界波长为 370 nm。


仅当防晒效果达到或超过上述提到的最低防护等级时,才可以宣称其具有UVA和UVB防护功效。


欧盟对于防晒产品的宣称及标签如何要求?

防晒产品功效的宣称应简洁、明确、有意义。除了标明SPF值,建议在标签上以“low(低)”、“medium(中)”、“high(高)”和“very high(非常高)”等类别标注防晒产品的功效,每个类别具有相对应的UVB和UVA防护等级,见下表:



此外,欧洲化妆品协会(COLIPA)也发布了《欧洲化妆品:防晒产品的重要使用和标签说明》,标签标识要求与2006/647/EC一致,但COLIPA建议,包装上应通过简单圆形的字母“UVA”来表示UVA防护,标识的直径不能超过SPF值的高度(如下图)。现已被多数企业采纳。



欧盟防晒产品不得有100% 防护紫外线(如“sunblock”或“total protection(全效防护)”等)、任何情况下均无需重新涂抹产品“all day prevention(全天防护)”等暗示性宣称。


产品应注明使用说明及警示用语,以表明其并非提供 100% 防护并确保产品可以达到正常的使用效果。如:即使使用防晒产品,也不要长时间在阳光下停留;过度日晒会严重危害健康;在暴露于阳光下之前涂抹防晒产品;经常补涂以保持防护效果,尤其是在出汗、游泳或用毛巾擦干后等。


另外,可以通过象形图、插图注明产品所需用量,并说明减少用量所涉及的风险,例如“警告:减少此用量将显著降低防护效果”。


欧盟对防晒指标的测试方法是否有要求?

防晒产品除满足化妆品的一般测试要求外,还应满足2006/647/EC的测试要求。该意见规定了UVB(SPF)测试应采用国际防晒系数测试方法 (2006)或其他同等级别的体外测试;UVA测试应采用持续性色素黑化方法(Persistant Pigment Darkening, PPD)或其他同等级别的体外测试以及规定了临界波长测试方法。具体可参考下表:



写在最后

欧盟对防晒产品的宣称、标签及测试方法要求与中国存在差异。ZMUni中贸合规中心建议有出口防晒产品至欧盟计划的化妆品企业,提前了解目标市场的防晒产品要求,避免因产品不合规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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