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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出口欧盟:你的产品标签踩雷了吗?
发布时间:2024-06-27

 

近年来我国化妆品出口呈上升之势,欧盟是化妆品主要出口地区之一。但由于化妆品企业对欧盟化妆品相关法规知识的缺失,大量出口化妆品由于各种原因而被召回或拒绝入关,给企业带来了较大损失。


在各种产品资料中,标签往往是审查人员和消费者接触到的第一手产品信息,且《欧盟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第13条明确要求,当化妆品投放市场时,责任人应提交包装资料。


故中贸在此特整理欧盟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及宣称要求,以供企业参考。

 

| 化妆品标签标识

 

产品标签应标识哪些内容?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第19条的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以清晰易懂的语言或标示说明下列信息 :


① 化妆品责任人及其地址;

② 进口产品的原产国;

③ 包装容量(以重量或体积表示);

④ 产品功效;

⑤ 在适当环境下保存时产品的最短保质期限;

⑥ 使用注意事项和警示用语;

⑦ 生产批号或用于识别该化妆品的参考号;

⑧ 全成分列表。


产品标签信息应该使用什么语言标注?


《欧盟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要求标签部分信息的语言应由实际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成员国的法律确定。但由于该法规同时要求产品信息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应为成员国主管当局易于理解的语言,故中贸建议欧盟法规强制要求标注的内容均应符合上述要求。一般而言,英文即可满足要求。


产品标签上成分的标注有哪些要求?


① 成分排列顺序:应按添加到化妆品中的含量降序后进行判断。含量超过1%的成分需要按降序排列,含量小于1%的成分在上述成分之后以任意顺序列出。着色剂可以在所有化妆品成分之后以任何顺序列,但在配方中使用目的为发用着色剂的原料不适用此条。


② 成分名称:应使用原料的INCI名。香料和芳香成分必须用“parfum”或“aroma”予以标注。纳米原料应在名称后加上“(nano)”。


③ 哪些成分需要标注:原料中的杂质和不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辅助技术材料由于不属于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的物质或混合物,故无需标注。但如果化妆品中含有(EC) 1223/2009附录III中的香精致敏原,当其在驻留类产品中含量大于0.001%或在淋洗类产品中含量大于0.01%时,则需要标注。


我的产品太小了,标注不下这些信息怎么办?


对于少于5g或5ml的产品、免费赠送产品、一次性用量包装产品,可以不标注含量。如果因产品过小等实际情况,无法在标签上标注使用注意事项和成分时,这些信息应当在随附的单页、条带或卡片上予以标注。


| 产品宣称

 

根据欧盟法规要求,化妆品宣称应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可证明性、诚实、公平、保障消费者知情六原则。化妆品标签和广告不得暗示产品具有与实际不相符的特性或功效,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下表中列举了一些实例,以供企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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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Uni中贸合规中心提醒:欧盟作为全球化妆品法规最为严格和完善的地区之一,其对进口产品的安全、标签、成分透明度等方面设定了高标准。因此,对于化妆品企业而言,深入了解并严格遵守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出口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中贸合规中心持续关注全球化妆品法规动态,定期分享相关解读,欢迎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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