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注册系统收录的使用目的共有67个,与化妆品产品功效26+X,并非逐一对应。例如“抗氧化剂”类原料属于作用于化妆品产品的原料,而非作用于人体肌肤通过抗氧化达到“抗皱”、“美白”等功效。
化妆品新原料使用目的(67个)
皮肤保护剂、保湿剂、成膜剂、抗氧化剂、发用调理剂、pH调节剂、除臭剂、发用定型剂、芳香剂、防腐剂、防晒剂、分散剂、封闭剂、螯合剂、还原剂、缓冲剂、角质剥落剂、角质软化剂、抗结块剂、拔毛剂、抗静电剂、清凉剂、祛斑剂、去头屑剂、溶剂、乳化剂、乳化稳定剂、润肤剂、收敛剂、填充剂、推进剂、吸附剂、吸收剂、变性剂、消泡剂、悬浮剂、氧化剂、抑汗剂、增稠剂、增溶剂、粘合剂、珠光剂、表面改性剂、助滑剂、着色剂、光稳定剂、睫毛膏调理剂、指甲护理剂、指甲护理剂、防脱发剂、肤感调节剂、赋脂剂、控油剂、裂解剂、美白剂、美黑剂、磨砂剂、起泡剂、染发剂、溶助剂、柔顺剂、烫发剂、脱毛剂、增塑剂、稳定剂、抗皱剂、祛痘剂
化妆品产品功效(26+X)
新功效、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护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脱毛、辅助剃须剃毛
01
化妆品新原料使用目的,基于原料性能和预期用途分为三类
《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出,根据原料性能和预期用途,从管理属性上化妆品新原料可以分为作用于化妆品产品的新原料、作用于人体表面的新原料、作用于产品且对人体表面有影响的新原料。
1️⃣ 作用于化妆品产品的原料
对产品的剂型、稳定、颜色、气味等产生作用,以保护或提升产品性能,且在一定作用范围内对人体不产生影响的原料,主要包括基质原料和辅助原料。基质原料是形成化妆品剂型的基本原料,如油质原料、粉质原料、胶质原料及溶剂类原料。辅助原料是对化妆品剂型起到稳定、修饰作用的原料,如稳定剂、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螯合剂、芳香剂、pH调节剂等。
2️⃣作用于人体表面的原料
对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产生实际功效作用的原料,如保湿剂、润肤剂、抗皱剂、美白剂、防晒剂、染发剂、防脱发剂等,使化妆品达到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的目的。
3️⃣ 作用于产品且对人体表面有影响的新原料
部分基质原料除了对化妆品起赋型作用外,也会对人体产生重要作用,如滋润软化皮肤、抑制水分蒸发、保持皮肤柔嫩、防止外界不良刺激等。比如蜡类原料,在唇膏配方中,它是必须使用的在室温下形成锭状的主体原料,同时在使用时它也可以对唇部形成保护膜,起到润肤剂的功效。
02
原料宣称应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与产品功效相符且关联
化妆品产品的原料宣称通常通过产品名称或者标签的方式。
◼ 化妆品产品名称含原料宣称
举例:***品牌透明质酸钠保湿精华液
◼ 化妆品产品标签含原料宣称
举例:本产品添加了透明质酸钠;透明质酸钠具有保湿功效等。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宣传原料的功效属于“特定功效”,通过宣称原料的功效进行产品功效宣称的,应当开展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功效宣称评价试验证实原料具有宣称的功效,且原料的功效宣称应当与产品的功效宣称具有充分的关联性。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产品中文名称商标名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通用名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
注意,上述两种原料宣称情形,均应在化妆品功效评价摘要提交时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并上传功效评价依据。
📋 我们的化妆品原料服务包括:
◻ 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服务
◻ 原料报送码申请
◻ 原料安全评估报告
◻ 毒理数据缺口分析及申报方案制定
◻ INCI(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名称申请
◻ CAS号(化学物质权威识别号码)申请
◻ 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制作
◻ 欧盟REACH注册
💡 我们的服务优势:
◼️ 专业团队:10余年深耕化妆品合规服务,熟悉国内外法规,提供全方位合规咨询。
◼️ 服务全面:多种情形下的新原料申报经验,高效完成合规流程。
◼️ 持续更新:关注最新法规和技术进展,确保客户始终领先。
◼️ 高效快速:最快2个多月完成新原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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