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8月,多地公布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例,违法行为覆盖生产资质、质量管理、原料使用、标签管理、进口经营及功效宣称等多个环节。以下部分案例,供行业参考。
生产资质与质量管理
无证生产、超许可范围生产、危险化学品管理
案例1:质量管理体系严重缺陷且超许可范围生产,罚没超76万元
福建某公司在质量安全负责人岗位空缺期间仍组织生产化妆品,且未按《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生产、检验、放行等记录。经飞行检查,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被认定存在严重缺陷。2024年4月至2025年1月期间,企业生产销售5种化妆品共12,893盒(瓶),货值金额77,585.60元、违法所得51,459.10元。此外,企业在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中未载明“蜡基单元”的情况下,生产5种蜡基化妆品共14,855盒,货值金额270,071.24元、违法所得53,943.49元,被认定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两类违法所得共105,402.59元及涉案化妆品,并分别处以货值金额5倍和1倍罚款,即387,928元和270,071.24元,罚没款合计763,401.83元。
——<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6〕10号>
案例2:两家企业无证生产化妆品,最高被罚52.78万元
2026年8月,浙江两家化妆品相关企业分别被查实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其中,义乌某司被没收涉案产品、包装盒及半成品,并处31万元罚款(义市监处罚〔2026〕2856号);东阳某公司则因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加工场所生产化妆品,被没收涉案成品、半成品、包装材料、原料及设备,并处52.776万元罚款。(东市监处罚〔2026〕995号)
案例3:多款防晒产品抽检不合格,企业同时被查出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多款产品接连被抽检发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产品类型包括防晒霜、防晒乳、美白防晒乳以及美白祛斑霜等,其中美白祛斑霜产品还被检出pH值不符合规定。此外,监管部门开展飞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实际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并认定其存在未按照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等问题。
鉴于企业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情况,并主动联系开展产品召回,监管部门依法从轻处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133.80元,并处12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38,133.80元。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48号>
案例4: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专用存放,化妆品企业被罚5万元
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日被查实存在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储存场所内单独存放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湖州市吴兴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8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对该企业处以5万元罚款。
——<吴兴应急罚决〔2026〕第000028号>
配方及原料使用合规
禁用原料、限用原料超范围使用
案例1:进口化妆品检出禁用原料,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作为“蓝顶喷雾”的境内责任人及进口商,于2021年1月进口该产品22,000瓶。经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产品检出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双氟拉松丙酸酯。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达522.85万元,其中已查实销售199瓶,违法所得35,019.25元;其余大量产品的具体销售金额无法查明,且企业发布召回公告后仍未能召回。
此外,企业未能提供供货者及生产企业相关资质、授权委托书、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涉案产品1瓶、没收违法所得35,019.25元,并处86.6万元罚款。
——<京市监处罚〔2026〕282号>
案例2:普通化妆品将仅限淋洗类使用的防腐剂用于驻留类产品
北京某公司作为普通化妆品“XX指甲修护精华啫喱”的备案人,在产品中使用了“卡松”(硝酸镁、甲基氯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甲基异噻唑啉酮)组合物。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该防腐剂仅限用于淋洗类产品,但涉案产品实际标注为驻留类产品并按驻留类产品进行备案,构成产品配方与产品类别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
该产品共放行1,987支,违法所得5,534.50元,涉案货值金额274,788.71元。企业随后召回大部分涉案产品,并在监管人员现场确认下销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企业改正,并处以54.96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534.50元。
——<京市监处罚﹝2026﹞242号>
案例3:面膜检出禁用原料,经营者还提供虚假证据材料
广州市花都区某化妆品企业经营的国产普通化妆品“XX素颜美肌面膜”被检出禁用原料氟米松,检出值为0.204 μg/g,而相关标准规定不得添加。涉案产品由当事人下单生产,企业自行采购并提供料体、包材,共提货10,022盒及5,226片,后全部销售给客户,涉案货值金额为62,268元,违法所得24,974.40元。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还向监管部门提交与实际进货数量明显不符的材料,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并伪造相关证据材料。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974.40元,并处13.25万元罚款;同时,因提供虚假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另处5,000元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处3,000元罚款,最终罚没款合计157,510.40元。
——<穗花市监处罚〔2026〕882号>
案例4:眼影产品检出禁用范围着色剂,企业被罚1.08万元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于2025年分别生产“XX彩妆盘”和“XX眼影棒”,两款产品均检出酸性橙7(CI 15510)。酸性橙7虽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准用着色剂,但其使用范围为除眼部化妆品之外的其他化妆品,上述产品均涉及眼部使用,因此被认定为未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两款产品共生产900盒/支,违法所得合计818.14元,企业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虽发出召回通知,但未能召回。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18.14元,并处1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1.081814万元,同时责令企业停止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穗云市监处罚〔2026〕1303号>
标签及产品信息合规
中文标签、限用日期
案例1:进口婴幼儿化妆品未备案、无中文标签,经营者还未落实进货查验
浙江某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多款日本进口婴幼儿化妆品存在合规问题,包括产品未经备案,部分产品存在无中文标签,产品加贴的中文标签与原标签内容不一致,包装未见具体限期使用日期及备案信息等。此外,当事人购入涉案产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产品备案情况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涉案产品尚未销售。
2026年7月27日,监管部门责令没收涉案产品,并分别处以7,000元罚款;同时对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7,000元,罚没款合计14,000元。
——<乐市监处罚〔2026〕831号>
案例2:擅自修改防晒喷雾限用日期,商家被罚1.01万元
某化妆品经营者于2026年6月1日购进“XX防晒喷雾”64箱,在仓库内使用酒精擦除原包装上的生产批号和限用日期,并通过打码机将限用日期由2026年6月7日擅自改为2028年12月22日。截至6月12日被查时,64箱产品均已完成修改,其中1箱已售出,剩余63箱被依法查扣。涉案产品经营额为921.6元,违法所得14.4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元、63箱涉案防晒喷雾及1台打码机,并处1.01万元罚款。
——<穗云市监处罚〔2026〕1120号>
宣传及功效宣称合规
“孕妇可用”等不当功效宣称
直播宣称“孕妇可用”,普通功效产品被涉嫌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经营企业在网络直播销售“XX美白水光素颜霜”时,主播宣称该产品“无论什么样的皮肤,孕妈妈都能用,放心用”。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宣称孕妇适用属于功效宣称,涉案产品并未取得相应的孕妇适用新功效特殊化妆品注册,且企业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宣传内容,涉嫌欺骗、误导消费者。该场直播累计销售金额为2,137.64元(含退款1,179.44元),同时企业发现直播营销人员表述不当后未及时纠正。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企业停止虚假商业宣传,并处以1万元罚款。
——<穗云市监处罚〔2026〕1010号>
🎯写在最后:
相关案例显示,化妆品合规贯穿生产资质、质量管理、配方及原料、标签信息、进口经营以及宣传宣称等多个环节。企业不仅需要确保产品配方和生产过程符合监管要求,也应关注供应商管理、进货查验、标签审核及功效宣称等上市后的经营活动,避免因单一环节的疏漏引发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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