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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出台:净含量要满足这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3-04-18

2023年3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0号令公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公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定量包装商品

1. 以销售为目的,在销售前预先用包装材料或者包装容器包装好的商品

2. 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

3. 商品有预先确定的量值(或者数量)

4. 本办法不适用于药品、危险化学品。

 

 

计量管理

一、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配备适宜的计量检测设备,确保商品合规

 

二、净含量需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注

1.质量、体积/容积的净含量标注:

-中文“净含量”三个字

-数字

-法定计量单位(或中文计数单位)

2.长度、面积、计数的净含量标注可以省略中文“净含量”三个字,只标注:

-数字

-法定计量单位(或中文计数单位)

3.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

4.净含量标注字符的高度不得低于规定限值:

三、商品实际含量要求

1.单件允许短缺量不得大于下表:

2.批量平均实际含量必须标注净含量

3.净含量抽样检验应符合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包括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4.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净含量标注、允许短缺量、法定计量单位选择有要求的,按照相应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5.对净含量可能因水分变化而变化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需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也要充分考虑环境、水分变化等因素对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四、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

1.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

2.经过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在省级市监部门制定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3.企业主体资格、 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需在变化一个月内再次声明。

 

 

法律责任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执行。

2.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C标志),未按要求自我声明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4.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5.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