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备案检验与评价要求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食品化妆品检定所
牙膏备案检验与评价要求的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收到了各行各业反馈的意见,中检院对此作了采纳和调整,在今天的培训中作了分享。
产品检验报告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进行牙膏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七)产品检验报告
《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产品检验报告一般包括:
● 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 毒理学试验报告
● 功效评价报告
-这里指的是产品检验报告包含以上内容,并不是要求每一款牙膏产品在备案的时候都要提交以上所有资料。
技术机构
牙膏备案人可以根据产品配方、类别等,委托
●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共380余家-3个模块:微生物与理化、毒理学、人体)
●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GLP机构-共66家)
●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具有口腔科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资格)
(以预防口腔科为例:药物GCP-共12家;医疗器械GCP-共1364家)
等技术机构分别出具产品检验报告,所选择的技术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或评价能力,检验机构的管理按照化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等”:对于四种功效以外的功效验证,目前没有限制方法
“分别”:产品检验报告可根据检测机构的能力,分别委托不同的机构进行并出具报告。
优化措施:自检
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有关要求,符合相关要求的,牙膏备案人可自行或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相关微生物与理化检验。
备案人应当同时提交:
● 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声明;
● 开展自检的相应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环境等情况说明;
● 承诺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产品信息
《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产品检验报告的受检样品应当为同一产品名称、同一批号的产品,其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于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修订稿)
产品检验报告的受检样品相关产品信息应当与备案产品信息保持一致。
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或评价结果的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可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技术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更正函。
修改原因:根据牙膏研发和生产的特点,可能在研发阶段已经做了功效评价,为了避免在备案阶段重复进行功效评价,把征求意见稿中“同一产品名称、同一批号”删除了,但是备案人作为责任主体,需确保备案的产品和检验用产品的信息是一致的。
微生物与理化检验
微生物与理化检验的受检样品应当为同一批号产品。微生物和理化检验项目应当符合《检验项目要求》的要求,优先选择《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收录的检验方法。
在充分调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以确保产品安全为原则,提出了备案检验项目要求。微生物指标包括指示指标和常见致病菌指标;理化指标主要包括常见污染物、常见风险物质和牙膏特色指标等。
微生物检验项目
● 菌落总数的要求与眼部、口唇、儿童化妆品一致。
● 整体要求与现行国标一致。
● 与ISO标准无冲突。
● 方法适用性研究已基本完成。
类别 |
类型 |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备 注 |
微生物检验项 目 |
常规项目 |
菌落总数 |
≤500 CFU/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
≤100 CFU/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耐热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铜绿假单胞菌 |
不得检出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理化检验项目-常规项目
● 整体要求与现行国标、ISO一致。
● PH值、过硬颗粒、重金属相关方法已基本完成研制。
类别 |
类型 |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备 注 |
理化项目 |
常规项目 |
pH值 |
≤10.5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对口腔硬组织的安全评价 |
非劣于正对照 |
《牙膏对口腔硬组织的安全评价》(GB/T 40002) |
当pH值<5.5时,需进行对口腔硬组织的安全评价。 |
||
过硬颗粒 |
玻片无划痕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牙膏》(GB/T 8372) |
|||
铅 |
≤10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砷 |
≤2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汞 |
≤1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
镉 |
≤5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理化检验项目-根据配方选择的检验项目
● 整体要求与现行国标、ISO一致
● 既是安全指标,又是功效指标(豁免功效评价的依据)
● 杜绝“概念性添加”,防止误导消费者
● 已启动测定方法的研究
类别 |
类型 |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备 注 |
理化项目 |
根据产品配方选择的检验项目 |
总氟 |
≤0.15 % (其中,含氟牙膏:0.05~0.15 %,儿童含氟牙膏:0.05~0.11 %)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牙膏》(GB/T 8372) |
1.产品配方中含有氟化物的,需检测总氟。 2.当总氟<0.05%时,不得宣称产品为含氟牙膏、含氟防龋牙膏等;此时,如宣称产品为防龋牙膏,需通过相关功效评价。 |
理化项目 |
根据产品配方选择的检验项目 |
可溶氟或游离氟 |
≤0.15 % (其中,含氟牙膏:0.05~0.15 %,儿童含氟牙膏:0.05~0.11 %)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牙膏》(GB/T 8372) |
产品配方中含有氟化物的,需检测可溶氟或游离氟: 1.产品配方中含有单氟磷酸钠的,适合检测可溶氟。 2.产品配方中不含有单氟磷酸钠而是以氟化钠、氟化亚锡或(和)氟化铵为原料的,适合检测游离氟。 3. 如产品使用的氟化物不是单氟磷酸钠、氟化钠、氟化亚锡、氟化铵,需对使用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
理化检验项目-风险物质
● 与化妆品相关要求一致
● 控制“原料带入”等风险物质
● 已启动测定方法的研究,部分方法已基本完成研制
类别 |
类型 |
项 目 |
要 求 |
检验方法 |
备 注 |
理化项目 |
根据产品配方选择的检验项目 |
二甘醇和乙二醇 |
二甘醇和乙二醇的和≤0.1 %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或《口腔护理产品中乙二醇与二甘醇的测定方法》(GB/T 32115) |
产品配方中含有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等原料的,需检测二甘醇和乙二醇。 |
甲醇 |
≤2000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产品配方中乙醇和异丙醇的质量分数和≥10 %的,需检测甲醇。 |
||
二烷 |
≤30 mg/kg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产品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原料的,需检测二烷。 |
||
游离甲醛 |
≤0.1 %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
1.产品配方中含有甲醛、甲醛释放体类原料的,需检测游离甲醛。 2.当产品中游离甲醛浓度>0.05 %时,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含甲醛”。 |
毒理学试验
通过积极听取行业意见、深入调查国际国内对相关产品的管理要求,为了努力减少对行业的影响和冲击,《规定》提出生产企业取得相关资质认证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部分牙膏可免于提交口腔黏膜刺激试验报告。
国内--生产许可
国外--GMP
同时,以安全为底线,结合牙膏的使用特点和我国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规定》提出了不可豁免先关试验的情形:
1. 产品宣称儿童使用的;
2. 产品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功效的;
3. 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新原料的。
调研情况
● 试验时长约4~8周;试验收费为0.4~1.1万元。
● 医疗器械:硅橡胶印膜、碳化硅种植材料、有色氧化铝玻璃、正畸托槽、铸造钛、复合树脂、口腔凝胶、薄膜托槽、胶原蛋白类材料等。
● 药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给药途径为口腔、外耳道给药,观察对口腔和喉粘膜,以及对外耳道和鼓膜的影响等。口腔用药建议用金黄仓鼠,观察受试物对颊粘膜的刺激性。
● ISO 10993-23: 2021: 口腔黏膜刺激试验用于预期与口腔组织接触的材料,在用其它方法不能得到安全性数据的情况下考虑进行。
观点:
● 对牙膏的安全评估不能完全代替原料叠加后对产品安全风险的识别。尤其是对于主要的4类功效牙膏,其发挥功效作用成分的刺激性风险较高。
● 参照我国对医疗器械的管理,与口腔黏膜接触的医疗器械需要进行口腔黏膜刺激试验,其中既包括持久、长期接触器械,也包括短期接触器械(≤24小时)。牙膏虽然在每次刷牙过程中与口腔黏膜接触时间短,但消费者需频繁接触同一产品(即一管牙膏)。
● 针对ISO的要求,我国牙膏产品的特色之一是使用植物类原料,目前尚存在难以获取安全评估权威数据等问题,因此有必要针对儿童、4类功效、新原料牙膏进行口腔黏膜刺激试验。
方法:
● 已基本完成研制,与医疗器械方法类似。
功效评价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体牙齿表面,以清洁为主要目的的膏状产品,牙膏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落实《条例》和《办法》管理思路,确保牙膏的功效宣称科学、准确、可靠,在取得行业广泛共识的基础上,《规定》要求牙膏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在备案时提交功效评价资料,并编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
为减轻企业负担,参考国际惯例和延续行业做法,对于通过添加氟化物达到防龋功效且含氟量达到相关要求的,可免于对防龋功效进行评价。
对于同一备案人备案的牙膏产品,使用经验证可发挥功效作用的相同功效性原料,且配方浓度不低于已备案产品的,可免于相关人体功效评价。
● 宣称清洁以外其他功效的,需进行人体功效评价或者其它功效评价,备案人根据功效评价结果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评价摘要。
● 牙膏仅宣称清洁功效的,可免于功效评价。
● 功效宣称评价摘要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评价方法、评价机构、评价结果等。
● 可以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评价试验等,证实原料的功效作用。
功效评价的行业标准
WS/T326.1-2010 牙膏功效评价 第1部分:总则
WS/T326.2-2010 牙膏功效评价 第2部分:防龋
WS/T326.3-2010 牙膏功效评价 第3部分: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
WS/T326.4-2010 牙膏功效评价 第4部分:抗牙本质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