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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之最后的过渡期
发布时间:2023-01-31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距离化妆品功效宣称的最后一个过渡期结束仅剩3个月18天(含节假日),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提前做好功效评价准备。

面对即将结束的过渡期,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如何正确处理?

1.了解本企业的所有产品的功效分类,确认产品是否需要功效评价

2.若产品需进行功效评价,根据产品功效评价的要求预留评价时间

3.若产品功效必须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注册人、备案人需联系检测机构安排试验

功效宣称汇总

功效宣称

功效评价要求

要求

01 染发

02 烫发

09 清洁

10 卸妆

12 美容修饰

13 芳香

14 除臭

20 爽身

24 发色护理

25 脱毛

26 辅助剃须剃毛

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情形1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

03 祛斑美白(物理遮盖)

19 去角质(物理)

06 祛痘(物理去黑头)

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情形2

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

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

11 保湿

21 护发

四选一

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消费者使用测试

实验室试验

/

15 抗皱

16 紧致

17 舒缓

18 控油

19 去角质

22 防断发

23 去屑

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

三选一功效评价试验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消费者使用测试

实验室试验

/

03 祛斑美白

04 防晒

05 防脱发

06 祛痘

07 滋养

08 修护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其中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需在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

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二选一功效评价测试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

/

A 新功效

应当根据产品功效宣称的具体情况而定

注意:

1.祛斑美白、防晒、防脱的人体功效报告需要在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

2.美白、防脱功效测试周期约3个月;人体功效测试周期约2个月;消费者测试周期约2个月;实验室测试周期约1个月;文献资料查找约1周

3.由于年后检测机构试验量大,注册人、备案人需预留好排期时间,避免延误

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责任主体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未按时上传化妆品功效宣称的摘要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