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距离化妆品功效宣称的最后一个过渡期结束仅剩3个月18天(含节假日),未依照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需提前做好功效评价准备。
面对即将结束的过渡期,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如何正确处理?
1.了解本企业的所有产品的功效分类,确认产品是否需要功效评价
2.若产品需进行功效评价,根据产品功效评价的要求预留评价时间
3.若产品功效必须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注册人、备案人需联系检测机构安排试验
功效宣称汇总
功效宣称 |
功效评价要求 |
要求 |
01 染发 02 烫发 09 清洁 10 卸妆 12 美容修饰 13 芳香 14 除臭 20 爽身 24 发色护理 25 脱毛 26 辅助剃须剃毛 |
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情形1 |
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 |
03 祛斑美白(物理遮盖) 19 去角质(物理) 06 祛痘(物理去黑头) |
免予公布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情形2 |
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 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物理作用的功效宣称 |
11 保湿 21 护发 |
四选一 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消费者使用测试 实验室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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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抗皱 16 紧致 17 舒缓 18 控油 19 去角质 22 防断发 23 去屑 宣称温和(如无刺激)或量化指标(如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 |
三选一功效评价试验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消费者使用测试 实验室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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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祛斑美白 04 防晒 05 防脱发 06 祛痘 07 滋养 08 修护 |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 |
其中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需在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 |
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 |
二选一功效评价测试 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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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新功效 |
应当根据产品功效宣称的具体情况而定 |
注意:
1.祛斑美白、防晒、防脱的人体功效报告需要在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进行
2.美白、防脱功效测试周期约3个月;人体功效测试周期约2个月;消费者测试周期约2个月;实验室测试周期约1个月;文献资料查找约1周
3.由于年后检测机构试验量大,注册人、备案人需预留好排期时间,避免延误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