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监管背景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 境外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依法取得进口登记证。
2 申请人资质
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应为境外企业,境外企业应当委托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3 申请流程和周期
进口登记证的产品可分为两种情况:需评审产品和无需评审产品。
需要评审的产品,包括以下情况:
①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生产地已经批准 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②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
③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
④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⑥ 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其他产品。
从资料准备到申请完成,需评审产品申请周期通常为1.5年到3年,不需评审产品申请周期通常为6个月到12个月。
4 申请材料清单
注:“√”表示必需的申请材料。
5 登记证后续维护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允许变更但需完成相应的申请。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的,需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6 相关法规
•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7我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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