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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俗称宠物食品)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
宠物食品所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要求,并遵守《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规定。
宠物食品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宠物食品产品的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项目涉及无机污染物和含氮化合物、真菌毒素、天然植物毒素、有机氯污染物、微生物污染物。
我国对宠物饲料、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目录管理制度。前述所称目录包括《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下合称为“《目录》”)。新饲料、新饲料原料和新饲料添加剂需要经过农业农村部的审定程序并由农业农村部公告加入《目录》后,才能在生产中使用和进口(“目录审定要求”)。实操中,新饲料原料的目录审定程序通常可以被新饲料的目录审定程序包含。禁止使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宠物饲料,禁止销售和进口用《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宠物饲料。
境外企业首次向中国出口宠物食品(除宠物零食),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进口登记证。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需向农业农村部提交包括进口饲料相关信息、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产品推广应用情况、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检验报告等在内的相关资料。农业农村部审批后通过的,向申请人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产品中文或外文商品名称改变、申请企业名称改变、生产厂家名称改变、或生产地址名称改变时,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申请产品进口登记变更。
除农业部的产品进口登记外,境外生产企业还应向海关总署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境外生产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中国海关总署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和抽查(视情况)后,予以登记注册。注册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