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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相关法规要求及合规流程咨询
普通食品并不是规范名称,而是相对于特殊食品的概念。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之外的食品都是普通食品。例如大米、食用油、醋、火腿、牛奶、饮料、饼干、罐头、冰淇淋、速冻水饺、薯片、糖果、茶叶、酒、巧克力、蜂蜜等都是普通食品。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生产企业生产、包装并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食品;
拟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
具有食品应有的特征,不是胶囊、喷雾、滴剂等类型;
进口前(资质确认):2022年1月1日起,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完成相关注册。需留意的是,此处应向中国海关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不仅指生产商,还包括加工、贮存企业等;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也应当中国海关进行备案。已备案的进出口商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可以在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中查询。同时相关企业需要确定食品是否可以进口到中国(合规可行性分析:配方、标签)。
进口时(海关抽检):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
进口后:完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精准处置问题产品和企业。
进口食品合规总结来说就是在食品进口前,对其进行的一次“全方位体检”,通过判断我们所进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文件的要求,判断食品是否能够顺利合法进入中国境内,进行上市销售。
海关总署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对于经审查和评估认定符合我国监管要求的水产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以及肉类产品、蜂产品、肠衣产品、燕窝产品,海关总署将其以准入名单的形式在线进行公示,即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名单,海关总署将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也就是说,未列入相应名单的水产品、乳制品、植物源性食品以及肉类产品、蜂产品、肠衣产品、燕窝产品应视为未获准进口的食品。
序号 | 事项 | 主要内容 |
1 | 包装 | 最小销售包装(含内包装,若有)外文设计稿或图片及其中文翻译件,需完整、清晰。 |
2 | 配方 | 外包装标签所有配料及配比用量(中国海关要求),配料英文名称、COA等,需完整、总和为100%。 |
3 | 检测报告 | 原产国COA、中国GB检测报告。中国GB检测包括食品质量、营养成分含量、标签宣称(若有),可提供样品在中国进行GB检测。 |
4 |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 注册编号需与产品类别一致。 |
5 | 中国商标注册 | 产品商标注册证书或受理通知书,需与产品类别一致。 |
6 | 其他证明文件 | 包装宣称,如专利、指定赞助商、素食、无麸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