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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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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 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简称“扩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需要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审评批准后才能⽤于食品。
(一)申请表;
(二)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三)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四)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五)安全性评估资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六)标签或说明书样稿;
(七)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用量、使用范围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五项资料(安全性评估资料)。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文件;
质量规格检验报告:应按照申报资料的质量规格要求和检验方法,对3个批次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检验报告:毒理学试验需根据GB 15193.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中相关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其增补公告
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其增补公告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
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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