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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 部分食品添加剂变动及中美欧差异比对
发布时间:2024-03-28


引言


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意味着自2025年2月8日起,目前现行的2014版GB 2760将正式被2024版代替。


新版GB 2760较旧版变动较多,中贸合规中心ZMUni梳理了部分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变化,并与美国与欧盟的相关规定进行比对,供大家参考。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中国

根据食品评估中心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相关行业脱氢乙酸钠使用情况调查情况,新版GB 2760中作出了以下修订:


删除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黄油和浓缩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果蔬汁(浆)的使用规定,并调整了该食品添加剂在腌渍的蔬菜中的最大使用量,由1.0g/kg调整为0.3g/kg。

图片1/2024新版 GB 2760对于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规定


图片2/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变化对比


美国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可作为防腐剂用于切块或去皮南瓜(use as a preservative for cut or peeled squash),并要求制备好的南瓜中或表面的脱氢乙酸残留量不超过65 ppm(65 mg/kg)。


欧盟

未授权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


中国

基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经过调查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

2024新版GB 2760中,删除了2014旧版中的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三者原作为着色剂使用。

图片3/新版 GB 2760中删除落葵红


图片4/新版 GB 2760中删除落葵红


美国和欧盟

美国:未批准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欧盟:未授权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2,4-二氯苯氧乙酸


中国

基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经过调查2,4-二氯苯氧乙酸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

2024新版GB 2760中,删除了2014旧版中的2,4-二氯苯氧乙酸。其原作为防腐剂使用。


美国和欧盟

美国:未批准2,4-二氯苯氧乙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欧盟:未授权2,4-二氯苯氧乙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海萝胶


中国

基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经过调查海萝胶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

2024新版GB 2760中,删除了2014旧版中的海萝胶。其原作为增稠剂使用。


美国和欧盟

美国:未批准海萝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欧盟:未授权海萝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偶氮甲酰胺


中国

基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经过调查偶氮甲酰胺不再具有工艺必要性。

2024新版GB 2760中,删除了2014旧版中的偶氮甲酰胺。其原作为面粉处理剂使用。


美国

(1)  作为谷物面粉的老化剂和漂白剂(aging and bleaching ingredient in cereal flour),其用量不得超过每 100 磅面粉 2.05 克。

(2)  作为面包烘焙中的面团调节剂(dough conditioner),总用量不超过所用面粉重量的 0.0045%,包括根(1)中添加到面粉中的偶氮二甲酰胺。


欧盟

未授权偶氮甲酰胺脱氢乙酸钠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小结

在食品工业中,食品添加剂在保证食品的安全性、延长保质期、改善食品的口感和外观等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合理使用经过科学验证的食品添加剂添加剂,不仅可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多样性和高品质的需求,还确保食品的营养价值和安全性得到维护。


本次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不仅纳入了该标准2014版实施以来,截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5号公告,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规定,还基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的最新评估结果,修订了部分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或使用规定。此外,为避免食品用香料滥用,修订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在此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食品企业将跨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面对全球化的机遇与挑战,企业不仅要了解不同市场的法规差异,还需适时调整自身的产品标准和市场策略,以确保其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并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因此,全面、深入的市场调研和法规遵循不仅是企业国际化战略的基石,也是其在全球市场长期发展的关键。


中贸合规中心ZMUni认为,企业在遵守中国食品添加剂法规的同时,也应具备前瞻性,考虑国际市场的法规要求。


以2023年为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月饼,虽按中国规定合理使用了食品添加剂,但因未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导致未能成功进入欧盟市场销售。


这类情况表明,企业不仅需关注中国的相关法规变动,而且应留意美国、欧洲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中贸合规中心ZMUni建议:企业应对欧盟的1333/2008号条例、美国的FD&C法案等内容建立基本理解,以及利用欧盟食品与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和美国的进口警报(FDA Import Alerts)获取最新的监管通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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