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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洞察

【化妆品处罚】 2026年5-6月典型案例分析:包装混淆、商标侵权引关注,医疗机构未报告不良反应被罚..
发布时间:2026-07-08


为便于企业快速了解化妆品监管处罚动态与高频合规风险,ZMUni中贸合规中心持续对国内外公开的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例进行整理,并收录于我们的官网【全球化妆品处罚案例库】栏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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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6月,化妆品监管执法持续加强,多地公布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案例,涉及禁用原料添加、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安全等多个方面。以下部分案例,供行业参考。


🎯案例目录:

⭕违禁添加糖皮质激素,罚款达十万元

⭕知识产权风险:商标侵权与包装混淆

⭕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展会采购疑似仿冒品牌防晒乳被处罚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被处罚


一、违禁添加糖皮质激素,罚款达十万元

案例1:精华液检出禁用原料氟米松

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XX驻龄塑颜精华液”经抽检检出不得添加的化妆品禁用原料氟米松。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产品285盒,其中278盒已销售,涉案货值1026元,违法所得1000.8元。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0.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穗云市监处罚〔2026〕841号>


案例2:面膜检出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

广州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受委托生产“XX多肽焕颜舒护面膜”,共生产608盒。该产品经抽检检出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检验结果0.11μg/g)。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455.1元及涉案产品2盒,并处10万元罚款。

——<穗云市监处罚〔2026〕889号>


二、知识产权风险:商标侵权与包装混淆

案例1:化妆品包装近似知名产品构成混淆行为

广州某化妆品经营企业委托生产多款抗皱护肤套盒,其中部分产品包装采用红色系胶囊形罐体设计,与某知名品牌系列产品包装、装潢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经查,当事人涉案产品违法经营额220577.57元。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约2.21万元。

——<穗云市监处罚〔2026〕943号>


案例2:销售仿冒知名香水包装装潢产品构成混淆行为

广州某化妆品经营企业购进64750瓶香水产品,并通过线上渠道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181880.93元。经调查,涉案产品包装与法国某知名香水产品存在近似,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994万元。

——<穗云市监处罚〔2026〕760号>


案例3:OEM生产使用近似商标的洁颜油构成商标侵权

广州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受委托生产洁颜油产品,共生产6003盒并销售5985盒,违法经营额12006元。经查,涉案产品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没收、销毁涉案侵权产品18盒,并处罚款3万元。

——<穗云云市监处罚〔2026〕853号>


三、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案例1:韩国进口眉笔砷含量超标

北京某化妆品企业作为“XX眉笔”备案人,从韩国进口多批次眉笔产品。经监督抽检发现,其中两款眉笔砷含量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限值要求,复检后仍判定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进口涉案产品15004盒,并向下游销售,货值金额150652元,违法所得18892.48元。监管部门认定其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8892.48元及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万元。

——<京市监处罚〔2026〕165号>


案例2:驻留类指甲精华水违规使用仅限淋洗类原料

上海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受委托生产“XX指甲精华水”,产品备案功效使用方法为“02驻留”,但生产过程中添加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俗称“卡松”)等仅限淋洗类化妆品使用的原料,超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范围。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2060支,实际销售396支,货值金额4929.60元,违法所得950.40元。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万元。

——<沪市监浦处﹝2026﹞152026000150号>


案例3:身体乳违规添加限用防腐剂

某企业委托生产“XX滋润保湿身体精华乳”,经调查发现,产品备案成分及实际生产过程中添加了成分“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该成分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为“驻留类产品,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中;禁用于唇部用产品;禁用于体霜和体乳”。涉案产品共生产4979支,并已部分销售。监管部门认定其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产品,责令期其停止经营相关产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

——<穗云市监处罚〔2026〕772号>


四、展会采购疑似仿冒品牌防晒乳被处罚

广州某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的“XX轻透水漾防晒乳”经核查被品牌方确认非其进口和销售产品。该企业无法提供产品合法来源证明,涉案产品疑似通过非正规渠道流入市场。经查,企业购进24瓶并全部销售,货值金额6840元,违法所得450元。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化妆品及经营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2.684万元罚款。

——<穗云市监处罚〔2026〕835号>


五、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被处罚

贵州某医院在接诊一名消费者因使用网购化妆品后出现面部红斑、水疱、渗出等症状入院治疗的病例后,未按规定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该化妆品不良反应。监管部门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上述情况,经调查认定该医院构成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

——<安市监处罚﹝2026﹞33号>



🎯写在最后:


相关案例提醒化妆品企业:化妆品合规风险贯穿研发、生产、供应链、传播及知识产权等多个环节。提前开展法规审核与风险评估,加强内部及供应商合规管理,确保原料、配方、标签、宣称及生产流程符合监管要求,是降低监管风险的重要措施。


ZMUni中贸合规中心可为相关企业提供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产品配方审核、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功效宣称评价、电子标签制作及广告宣传合规审核等一站式合规支持,协助企业实现产品合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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